关于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

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疫经指办发〔2021〕8号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总指挥部关于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相关部署,按照市总指挥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卸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和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加强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在确保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安全的同时,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避免口岸货物积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二)实施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疫防经发总指办〔2021〕5号)以及大连市实际。

(三)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水路运输仅适用于来自寒冷国家或地区且全程运输温度低的航线进口集装箱货物。

二、责任分工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我市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指导和协作配合;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汇总本地区有关检测和风险研判结果,定期向市总指挥部报告。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由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对进口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对进口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实施消毒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企业属地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组织行业内集装箱货物的检测工作,对相关企业实施预防性消毒的作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检测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负责落实本地区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各行业检测工作,督导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消毒工作,加强消毒质量控制,确保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责任及措施落实到位。

(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货主(货代)或受其委托的装卸作业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对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装卸运输工具实施消毒。实施消毒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出具消毒处理证明。进口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

(三)市政府外办。按职责分工做好就实施检测和消毒措施的涉外沟通、解释与引导工作。

(四)市政府口岸办。督促机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进口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五)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集装箱货物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的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落实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集装箱货物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做好对外解释沟通工作。

(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各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国内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完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开展对预防性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价。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在国内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

(九)大连海关。负责口岸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抽样检测,指导集装箱货物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

(十)民航大连监管局。负责督促航空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航空公司做好进口集装器货物的预防性消毒工作并留存消毒处理记录。

(十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求,负责组织辖区行业内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基本要求。

严格落实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做好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在口岸查验、交通运输、属地装卸等环节实施预防性消毒;危险化学品等不适宜消毒商品不实施预防性消毒。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只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避免重复消毒和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对于已消毒的集装箱货物不再实施新冠病毒检测,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实施消毒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二)工作环节。

1.口岸环节。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大连海关负责口岸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抽样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退货(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放行,无法实施消毒处理的,作退货(退回)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在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由海关部门指导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实施预防性消毒。企业申请在口岸区域开展进口集装箱拆箱入库或提离货物手续的,货主(货代)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航空高风险非冷链集装器由货主(货代)或委托集装器装卸货作业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卸货时予以消毒。

2.集装箱拆装、清理作业环节。未在港口口岸环节消毒、按规定放行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各地区要组织做好在卸货等后续环节的检测、消毒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在属地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货主(货代)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箱,在装货作业前,货主(货代)或委托装货作业单位组织对其实施预防性消毒;在装货作业前对进口空集装箱实施清理维修的,应由集装箱清理单位先实施预防性消毒。

3.航空集装器装卸货作业环节。未在空港口岸环节消毒、按规定放行的进口集装器货物,由市政府口岸办督促机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进口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载物集装器,在卸货作业时,货主(货代)或委托集装器装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器,在装货作业前,货主(货代)或委托装货作业单位组织对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4.运输环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货代)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物流企业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四、实施方式

进口集装箱货物的口岸检测和消毒方式由海关部门参照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结合口岸特点确定;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规范按照市卫健委制定的《大连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规范》操作。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具体开展进口集装箱货物入境后的检测和消毒工作。

五、退出机制

在适合新冠病毒生存、疫情传播风险高的冬春季(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措施。2021年4月底,按照国家、省要求进行调整。

附件:大连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规范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附件

大连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

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规范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输入风险,规范指导我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防控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依据

(一)《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

(二)《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5号)。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9号)。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循“全面消杀、严防输入;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节约成本,快速经济”的工作原则。

(二)应做到件件消毒,遵循“先清洁,后消毒”原则。在对所有的环境和物品表面进行消毒操作之前,如有肉眼可见污物,必须先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彻底清洁之后方可消毒。

三、实施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工作。

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水路运输仅适用于来自寒冷国家或地区且全程运输温度低的航线进口集装箱货物。

四、预防性消毒

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环境、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外包装等的预防性消毒。

(一)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仓储环节。

1.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

2.非冷链货物外包装箱。

应对非冷链货物外包装箱每个表面进行消毒,应翻转箱体以保证各表面均经过消毒。

3.用品用具。

用于搬运非冷链货物的用品用具(如叉车、钳子、木垛等),每批次使用后应及时消毒。织物类用具应高温消毒处理。

4.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和环境应加强消毒频次,至少每半天消毒一次。特别应当加强对工作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面/点、环境的清洁与消毒。

5.其他。

在卸货、装运过程中可能接触的其他物品或环境表面,如门把手、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叉车方向盘、推车扶手等经常触碰的物体表面,卫生间的地面、墙壁等进行消毒。喷药量为100mL/m2~300mL/m2。

上述消毒过程中消毒剂的使用及使用方法见附件1。

(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流通环节。

货品出库之前,需先对运输工具内外表面实施消毒。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对运输工具外表面实施喷洒消毒。当有明显污染物时应先清污再消毒,同时将消毒液浓度提高1倍。运输工具驾驶舱经常被触摸的物体表面如方向盘、档把、各种仪器按钮等,可用含醇类湿巾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

五、采样核酸检测

以货物的最小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件),采集样品的数量根据同种类、同批次货品的总件数(N)按一定比例抽取,确保每种必采,每批必采,具体为:

100件及以下抽取3件;

101~500件按照(3+(N-100)*2%)的比例抽取;

501~1000件按照(10+(N-500)*1%)的比例抽取;

1000件按照(15+(N-1000)*0.5%)的比例抽取;

采集样品的选择应遵循随机性、代表性、均匀性原则。对来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高风险国家的货品,可根据货物类别、进货渠道、货物量及规格、被病毒污染的可能性等,从同种类、同批次货品中以至少高于上述抽样标准的3倍量进行采样核酸检测。

六、核酸检测阳性货物的应急处置

(一)阳性货物处理。

1.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用消毒剂对其外包装进行喷洒或浸泡消毒30分钟(确保外包装所有面均被消毒剂湿润)。消毒后置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由专业运输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按感染性废物处理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用压力蒸汽灭菌或焚烧。

2.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阳性货物,可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其外包装物体表面可使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2000mg/L的季铵盐类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处理。

(二)相关环境的处理。

存放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货物的区域和其他公共区域,设备及运输工具,包括转运人员可能接触过的所有物体表面可使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2000mg/L季铵盐类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处理。

七、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一)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物流及现场消毒等日常工作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应当穿戴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手套和工作服,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面屏,穿围裙、胶靴等。消毒后,按规定流程洗手消毒。

(二)核酸检测采样时应当做好二级防护: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工作帽、N95口罩及以上防护口罩、双层医用乳胶手套、一次性鞋套或靴套、防护面屏或护目镜。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避免使用标识不清、破损或泄露的防护用品。必要时,可加穿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采样完毕离开现场前,必须按照正确的流程摘脱所有个人防护物品并消毒。

(三)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等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消毒防护:工作人员应当穿戴工作帽、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双层乳胶手套、工作服、一次性医用防护服、护目镜、胶靴等。按标准流程穿脱防护服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消毒后,按规定流程洗手消毒。

八、其他要求

(一)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预防性消毒记录见附件2),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二)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符合消毒产品安全性评价规定的消毒剂和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的消毒方法。

(三)海关已在口岸实施预防性消毒物品,无需重复消杀。


附件1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消毒常用消毒剂

及使用方法





附件2

预防性消毒记录





编辑: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