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为养老把房屋过户给外孙,外孙未尽赡养义务老人能否要回房屋?

记者 何玉鹏

A.为有人照顾,老人将房屋赠与外孙

75岁的张阿姨在大连市某区有一套70多平方米的学区房,价值近200万元。老人家想把自己的房屋卖掉,到金普新区买一处一室的房屋,这样手里余些现金用来养老。

老人家的外孙小王大学毕业了,有时会抽空来看外祖母。听到外祖母想卖房子,便向老人家提议:那不如把房子卖给我,我让您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也不用搬家,这多好。最主要的是,我来照顾您。

老人家想:现在自己行动自如,将来如果动不了,需要有人照顾,外孙总比外人要好。祖孙二人商量,房屋价值按180万元计算,张阿姨半买半送给外孙,外孙给自己80万元就可以了。

之后,张阿姨和小王去了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约定房屋无偿赠与外孙,把房屋产权过户给了小王。四天后,祖孙二人另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房屋半买半送,价格为80万元。双方还约定:小王要让张阿姨在房屋里一直居住到去世,并照顾老人。后来,张阿姨认为小王没有照顾自己,向外孙提出要回房屋。小王告诉她,房屋已经办理了赠与手续,不同意老人的要求。

B.老人将外孙告到法庭欲要回房产

张阿姨非常烦恼,她找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刘春莹和郝云两位律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阿姨认为,第一、办理房屋过户经备案的赠与合同是为了过户才签订,系自己和小王虚假的意思表示,故合同无效。第二、《协议书》系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自己之所以同意半买半送房屋给外孙,条件是外孙要让自己一直居住在房屋内,还要照顾自己。第三、外孙并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没有照顾自己。外孙小王认为,房屋赠与已完成,不同意再把房屋过户回给老人。另外,不照顾老人,不是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由原告和被告签订且备案于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屋赠与合同》,并非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并非无偿赠与给被告,故原告主张该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撤销双方于2020年6月20日所签订《协议书》的诉讼请求,该协议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房款外,还对原告负有照顾晚年生活起居、病、老等义务。协议签订且房产所有权转移至被告名下之后,被告在原告多次就医等需要照顾的情形下,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判决被告应协助把产权登记给原告。

律师提醒

目前,我国已进入到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如何养老已经成为全社会必须关注的问题。本案中,张阿姨预想的养老方案是“以房养老”,居家养老,但老人家没考虑到年轻人工作压力大,不可能像住家保姆那样照顾自己。同时,张阿姨能否适应和外孙乃至外孙组建的小家庭共同生活,这也是未知数。

刘春莹和郝云律师给老年人提出建议,处分房屋一定要考虑周全,无论是赠与、低价出售还是正常出售,无论受赠人或购买人是子女还是其他人,都要慎重决定,以免出现受赠人不尽赡养义务、子女之间产生矛盾等烦恼,影响老人养老规划。《民法典》已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可以帮助老年人实现以房养老。老年人把房屋赠与或出卖给他人后,可以和新的房主协议设立居住权,保证自己一直有权在房屋内居住。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春莹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