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重要举报奖励办法

近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即日起《大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鼓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举报发生在本市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将给予500元~2000元人民币奖励。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而制定。《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现的难易程度等,将举报奖励标准定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细分为四个档次。其中,最低档次500元,主要是对举报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或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非法处置放射性同位素的;最高档次为2000元,主要是举报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或及时提供举报线索,避免因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或避免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有邮箱(dlsthjxf@126.com)和来访(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两种,举报人通过指定途径,实名对违法事实举报,经查实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同时,《办法》明确将对虚假恶意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尤其对恶意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不正确履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情况将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如下

大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发动社会力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聚焦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省生态环境为非法行为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辖区内各排污单位、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者)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市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人对本市辖区内排污者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进行实名举报,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

(二)及时提供举报线索,避免因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或避免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超标排放污染物3倍以上的或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私设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

(七)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非法处置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或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证据不充分、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三)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内容不属实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期间的,或者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经环保部门调查可不予行政处罚的;

(六)举报人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或其家庭成员的;

(七)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八)举报人自愿放弃或未按规定申领奖励的;

(九)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与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邮箱和来访(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以及被举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者姓名)、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并提出奖励申请。

举报人应当提供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详细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线索,并为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接收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有奖举报实行分级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价值分为四级奖励:

一级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实,按照法定程序,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或经生态环境部门评估认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奖励2000元;

二级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1500元;

三级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1000元;

四级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5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奖金,凭该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联名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发生符合奖励范围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奖励资金发放。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有奖举报案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给予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方式。

第十一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生态环境部门核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后,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卡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联名举报人推选的代表领奖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举报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串通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提供线索应当查处而未查处,被上级部门稽查时发现并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当事人的具体方式包括电话、短信、微信、书信或者对应举报人举报途径等方式。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通知记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5日

编辑:姜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