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环保发布】我市斩断一非法收集铅蓄电池地下链条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葛春家)近日,我市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联合,依法查封了藏匿在甘井子区和金普新区仓库内的200余吨尚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成功斩断了一非法收集铅蓄电池地下链条,打响了“利剑斩污雷霆行动”第一枪。


经查,朱某芳为了牟取高额利润,自2020年10月起,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朱某、段某、冯某等人,在我市中山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普新区、长海县等多个县区非法收集废铅蓄电池。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涉案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200余吨废铅蓄电池一旦被非法拆解,将对我市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避免二次污染,查封的废铅蓄电池已全部转运至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暂存。


此次涉案废铅蓄电池来源广泛且分散,给案件的侦办带来一定难度。目前,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正在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利剑斩污雷霆行动”期间,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涉危险废物行业的排查力度,从严从重打击各类涉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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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铅蓄电池在汽车、电动自行车和储能等领域的大规模应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快速发展。铅蓄电池中约70%的成分是铅,具有较高的回收再利用价值,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利润极大。导致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屡禁不绝,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编辑:姜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