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冉嬛)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我市交通秩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交通参与者文明素质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我市部分道路发生的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类型、方式及奖励标准

对发生在我市市政界范围内(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以及金普新区(包括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普兰店区和全市各高速公路范围内的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实行有奖举报:

1.逆向行驶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

3.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的(专指双黄线掉头);

4.驾驶人或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车窗抛物);

5.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不礼让行人);

6.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专指实线并道和占用导流线行驶);

7.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专指占用公交车道行驶和占用高速应急车道行驶);

以上1-7项,每起奖励人民币20元,可通过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警民互动”栏目,按照相关证据标准进行举报。

8.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驾),每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9.使用伪造、变造或挪用、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假牌套牌),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10.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改装改型),每起奖励人民币50元;

11.载客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客车超员)或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运载质量的(货车超载),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12.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的(飙车)或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的(飙声),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13.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逃逸车辆或肇事者相关信息,有利于案件侦破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造成车辆损失案件)或200元(造成人员受伤案件)。

以上8-13项,可通过拨打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4小时值班电话(83635222)进行举报。

二、举报时限

通过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举报的,举报人应于交通违法行为图片拍摄或视频证据材料采集的当日上传相关材料。

通过电话举报的,举报人应于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后且方便拨打电话时立即致电。

三、受理时限

通过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的,自举报申请提交后,交警部门将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将于30日内完成奖金发放。

通过电话举报的,自处罚决定书开具之日起,交警部门将于30日内完成奖金发放。

四、奖励规定

1.通过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举报的,同一举报人每日奖励限额100元,每月奖励限额1500元;通过电话举报的,不设单日限额,每月奖励限额1500元。

2.对多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同一时间、地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3.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超过规定举报时限的;

(2)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审核标准的;

(3)举报人实名认证提供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与本人信息不符的,包含举报人提交的认证信息与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姓名、银行卡预留手机号、银行卡预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

(4)因个人账户异常导致无法发放奖励或发放奖励24小时未领取、再次发放仍未领取的;

(5)举报人存在违停或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拍摄等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在先的;

(6)举报人为依法履行职责,从事交通管理的执法人员(含辅警人员);

(7)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举报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9)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10)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五、法律责任

1.通过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的,举报人进行违法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有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完成实名认证,举报人实名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原始资料应是未经编辑修改的。

2.通过电话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有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应准确提供被举报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以及车辆号牌等信息,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3.在进行违法行为取证时,当事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操作,不得采取违法行为、危险方法或在无取证条件下强行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举报人应当协助交警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的,可取消举报人领取奖金资格。

6.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举报线索或威胁、敲诈涉嫌违法的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解释权属

本通告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七、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特此通告。

2021年4月28日

编辑:唐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