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食品广告,这十四条别违反
天健网消息(井惠群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金东淑)去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并加强与各区市县(先导区)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引导广告发布主体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广告市场秩序。
提升监测标准和监测覆盖范围,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媒介食品广告的监测监管,共监测各类媒体、媒介食品类广告61300余条次。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问题的违法广告,确保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共办理食品类广告违法案件5件,罚没款2.28万元。
为了更好地营造我市清朗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管局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提醒广告发布主体和市民,发布食品广告时,一定要注意以下这14条,一旦发现广告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45举报。
1.发布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食品广告中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食品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3.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4.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食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5.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6.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8.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10.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1.广告代言人在食品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食品作推荐、证明。
12.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13.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14.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