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少年的你”撑好法律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孩子们撑好法律保护伞,给他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修订后的《未保法》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新增并完善了多项规定,吸纳了近年来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新规定的理念与制度探索,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迫切需求。那么,《未保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对孩子做的?法律对学校、社会又提出了哪些保护未成年人的新要求呢?

关键词

家庭保护

保障孩子真实意愿得到法律尊重

《未保法》提出的“六大保护”中,家庭保护仍然处于首位。其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同时也规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往往会认为自己可以决定孩子生活或学习方面的所有事情,尤其是离异后关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探望等实际问题,许多父母不顾孩子的真实想法擅自草率决定,这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侵害。

新修订的《未保法》亮点之一就是新增了“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内容,在多项规定中都明确提出。如第四条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确定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基本原则,这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程中的重要进步,使得“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法律将“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写入法条,避免家长意见左右孩子的想法,如法院在询问孩子意见时明确表示希望听到他自己内心真实想法,而不是父母告诉他的观点;同时,对询问后的内容要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审查是否是家长灌输的观点,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心声得到法律的尊重。

父母离婚,对于孩子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未保法》修订后与民法典看齐,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对离婚后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也就是说,法院在今后处理抚养权、探望、抚养费等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案件时,结合具体案情,如果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这就扩大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案件范围。

举例来说,父母离婚后,8岁的小玲跟着爸爸一起生活。刚开始,她每周末能见到妈妈,后来爸爸不再带她去见妈妈,每次问起,爸爸都很不高兴。过了一段时间,妈妈到法院起诉要求探望小玲,爸爸却跟法官说,是因为妈妈之前探望时给孩子传达过负面情绪,导致小玲很反感,不想见妈妈,不是他不让见。如果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一般在确定抚养权案件中法院才会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这个探望权案件中就会因为没有听到小玲的真实想法,导致法院的判决可能有失偏颇。但依据新修订的《未保法》,小玲已经年满8周岁,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关于探望问题涉及其切身利益,所以法院应当就此充分听取孩子的真实意愿,而不能仅听其父的一面之词。

此外,《未保法》在所有涉及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相关条款中,均将“有表达意愿能力”而非具体年龄作为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条件,所以不仅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满8周岁,如7岁多的孩子,确实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也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这使得更多未成年人的意愿得到家长、法院和社会的尊重。

编辑:谭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