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法院宣判4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日前,大连开发区法院对4起非法买卖、租赁银行卡、电话卡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李某等4名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到拘役4个月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得知有人以950元一套的价格收购银行卡(银行卡,绑定银行卡手机号sim卡、U盾、身份证正反面四件套)后,明知出售的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决意出售两套银行卡,获利600元。随后,其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

被告人陈某的朋友找到陈某,欲借陈某的银行卡使用,并承诺将银行卡交易流水的20%作为好处给陈某。陈某明知其借用银行卡是为了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目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U盾及其名下手机卡交给朋友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中转站”,交易流水达135万元。

被告人刘某明知转卖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为贪图小利仍将他人银行卡转卖,帮助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经核查,刘某转卖的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

被告人徐某在得知买卖个人身份信息开办的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可快速获利后,以自己的个人信息办理多张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出售给他人,在尝到买卖银行卡的甜头后,徐某便找寻愿意出售个人信息银行卡的人,并带领意向卖卡人办理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从中抽取提成。

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收购、租借、买卖利用个人身份资料开办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帮助他们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自愿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害人害己。

法官提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民规模的不断扩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危及基本民生,扰乱生产生活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切莫因贪图小利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编辑: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