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环保发布】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葛春家)为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自2020年9月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开展以来,他们已会同公安部门查处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现通报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甘井子区某企业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21日,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在对甘井子区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洗手池地槽有油渍和油花,地槽有管道通向厂外工业园区的污水管道,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地槽的油渍和油花为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切削液。

2020年10月23日,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地槽淤泥进行采样分析,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废物。

【法律依据】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立案侦办中。

案例二:瓦房店市周某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5日,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瓦房店市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瓦房店市周某存在涉嫌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经调查,周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调和油、液压油试生产,检查当天正在利用收购的27桶废机油进行调和油生产,每桶油170公斤。同时库房内另存有废机油5桶。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2021年3月4日,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


编辑: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