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惠企便民

天健网消息(井惠群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金东淑)在西岗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我市第一家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的企业“通顺城市微废环保发展(大连)有限公司”成功登记。拿到营业执照后,企业负责人感叹:“分离登记对于我们这种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企业是实实在在的利好,一个企业的所有经营场所都能体现在一个执照上,而且只要提交承诺书就可以办理登记,太方便了!”

(图片由受访单位提供)

长期以来,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住所证明”成为市场主体便利化登记的一大“堵点”。为解决堵点,畅通渠道,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2021年7月1日起,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两大改革。

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具体要求:申请人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像以往要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

1.申请人根据《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类限制类目录》等有关规定对自主申报的住所作出承诺,对住所的真实性、有效性自担责任。

2.使用部队委托管理和生活保障社会化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参照《关于军队委托管理和保障社会化房地产使用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综〔2018〕310号)执行,不纳入试行范围。

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

适用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

具体要求:在住所法定登记事项基础上,企业可申请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将经营场所增设为住所的附加登记事项。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登记的申请方式、营业执照的记载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方式统一表述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

登记的经营场所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由负责该企业住所登记的机关登记。企业申请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登记,可以在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也可以在企业设立后通过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增设(撤销、变更)。

特别提示:过去,住所之外的经营场所登记,要么选择分公司登记,要么选择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分公司登记,还得单独准备材料,单独申请,非常繁琐;备案登记,要单独准备材料,备案后,只取得了备案通知书,不能在公司的执照上有所体现。新办法规定,企业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登记或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编辑: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