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通报五类涉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韩晓菲)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为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执法人员深入细查,发现查处了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问题整改,9月18日通报了五类涉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案例一:高科(大连)饲料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7月28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高科(大连)饲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日加工4吨左右生物有机肥原料,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发酵→烘干→成品→装袋,主要原辅材料为成品鸡骨粉、牛骨粉、鸡肉粉。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

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14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二:浙岭(大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2021年7月16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浙岭(大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中,加工鱼滑(原料:鱼排),日加工成品3.5吨左右。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4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

案例三:大连庄河环海热电有限公司(南站)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案

2021年5月5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连庄河环海热电有限公司(南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经核实,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2021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0.5万元。

案例四:大连华锐重工铸业有限公司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连华锐重工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2021年3月10日中午12时,大连市启动重污染应急三级响应,大连华锐重工铸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在大连市启动重污染应急三级响应特殊时段,停止涉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涉及电炉熔化、浇注生产工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存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五:大连绿诺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案

2021年4月6日,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连绿诺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扩建污泥储运池1个,容积600立方米,脱水系统和烘干系统均进行了升级改造。经调阅2021年3月26日至4月5日污泥处理台账,该公司日处理污泥量最多373.35吨,最少为276.78吨,超过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日处理不超过200吨污泥量。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

编辑:唐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