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科技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

支持用人单位创新政策清单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

平台补贴:

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50万元。

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5万元。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培育的在孵企业或毕业2年内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

二、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补助:

技术创新中心补助: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新获批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重点实验室补助:高校、科研院所(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补助:

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的依托单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根据科技部定期评价评估结果,对优秀单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良好和基本合格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新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创新机构(非企业类)研发经费

投入奖励:

对创新机构按国家规定途径、标准统计上报的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按申报年度R&D经费新增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首次参加统计的R&D经费支出,按申报年度统计的R&D经费支出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已认定登记、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总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按照上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5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补助:按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高校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奖励:按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发生交易额的5%给予高校院所一次性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

①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引进市外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境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我市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上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的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2500万元(含)、2500万元—1500万元(含),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

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新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市级被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再给予20万元补助;市级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再给予70万元经费补助;每家机构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③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大连高校院所)补助: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签订技术转移中介合同,按促成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3%给予一次新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技术经纪人奖励: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生产并销售一年后,经所聘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大连高校院所)推荐,按技术合同的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补助:

①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评估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按照优秀、良好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补助。

②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进技术补助。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省级现代科技服务龙头示范企业补助:给予5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

编辑:姜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