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私自去水库捕鱼不幸溺亡家属起诉村委会索赔!法院判了:不用赔!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大连瓦房店谢屯一名男子曲某去水库捕鱼,不幸溺水身亡。此后曲某的亲属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认为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8.9万余元。2021年10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村委会无需赔偿。

2021年3月26日,瓦房店谢屯男子曲某私自到杨树沟水库捕鱼,在捕鱼过程中发生溺水意外死亡。事后查明,曲某死亡原因为溺亡,死亡地点为水库。

事发后,曲某的妻子和儿子将谢屯村委会起诉到法院。索赔8.9万余元。

瓦房店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村委会系案涉水库的管理者,其在该水库周边设有多个“水深危险、禁止入内、禁止钓鱼、洗澡”等字样的红色警示标语,并设有水库库管员巡视水库,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曲某虽在案涉水库捕鱼过程中溺亡,但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能通过警示标语意识到在水库内捕鱼的危险性。因此曲某私自在案涉水库捕鱼溺亡,村委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曲某自身应对溺亡的后果承担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

家属不服上诉,他们认为,村委会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设置专人负责案涉水库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任何人负责巡视水库,村委会所提交的红色警示标语牌,是本案发生后重新整理并安置的,事发之前的警示牌是空白的。

此外,村委会所称的负责巡视水库的专人从来没有禁止村民到案涉水库捕鱼,本案发生之前也有多位本村村民到该水库捕鱼,只是侥幸没有发生事故而已。该水库在3月份处于枯水期,无雨水汇入,且邻近水库一侧有一条农业作业道,水库东南侧因为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是造成曲某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村委会没有在水库周边设置醒目标志及围栏,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导致曲某死亡的外在因素,也是次要因素,村委会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大连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村委会应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案涉水库主要用于全村灌溉、防汛及蓄水使用,与江河湖海一样存在危险性是同一道理,无法也没有必要设置隔离围挡,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

村委会作为案涉水库的管理方,在管理期间,已通过设置安全告示牌、警示标识等措施向不特定人告知不得在该水库钓鱼、洗澡等影响安全的行为,并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已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曲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清楚到水库捕鱼的危险性,违反禁令捕鱼意外溺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村委会对曲某的溺水死亡并不存在过错,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谭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