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函——

严禁不正当市场价格行为 违者重罚!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家伟)根据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提醒告诫全市各相关商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相关经营者禁止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3.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治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和提醒告诫,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编辑:唐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