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强化废弃物利用 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巴家伟)《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市是全省畜禽养殖集中区,畜禽养殖量占比较高,畜禽粪便、污水等污染物产生量大,如果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将对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造成较大影响。2013年,国务院颁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模养殖单位的污染防治要求,但未就规模以下的养殖户作出法律规定。目前,我市规模以下养殖户数量多、分布广,存在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建设选址不合理、废弃物处理设施不规范、粪污收集处置和还田利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群众诉求强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补齐农业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制定符合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具有大连地方特色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形成合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监督管理,十分必要。
《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美丽大连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全面规范了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在强化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引领作用。《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立足我市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从统筹促进畜牧业发展与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的原则;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九点:(一)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调整和明确,厘清职责,压实多方主体责任。(二)为妥善处理畜禽污染防治与民生保障的关系,将农村主要为满足日常家用的养殖活动,常年生猪存栏量不满10头的畜禽养殖户排除在法规调整范围之外,突出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三)循环发展是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方式。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先行,有助于促进畜禽养殖产业循环发展。(四)明确禁养范围,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不得在下列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五)源头减量是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助于降低后续处理压力。(六)明确还田利用要求,严防还田环境风险。(七)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规范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八)鼓励养殖主体和社会第三方积极参与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同时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并提出了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九)明确规定了各类主体违反《条例》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