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法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大连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立足政法机关职能,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为推动大连“两先区”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提出如下措施。

一、树牢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执法司法理念

1.全市政法机关要树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理念,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把平等、审慎、谦抑、善意、文明、全面、规范等执法办案理念贯穿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防止和纠正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良倾向与作风。

2.全面清理各级政法单位现有规章制度中不利于平等对待当事人或有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内容,破除“隐性门槛和壁垒”,统一立案受理、审批管理、诉讼执行、法律服务、司法救助等工作程序和适用标准,做到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外来企业、大中企业和小微企业都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歧视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

3.建立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经济犯罪侦办备案审查制度、公安机关受立案审查制度、涉企刑事案件报备制度。对侦查对象为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及其“董监高”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市公安局审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关注度高或有重大影响的涉企案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坚决杜绝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4.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依法严格评估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应与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沟通,有必要的,向企业领导通报相关情况,为企业经营运转提供必要的工作交接保障。对涉案企业经营者需要在羁押或服刑期间行使决策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且不影响案件办理或刑罚执行的,从宽把握、依法保障,最大限度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5.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民营企业、企业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刑事法律明确禁止外,不得以犯罪论处;积极推进建立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减少和消除刑事诉讼对涉案企业的负面影响;对企业间因财产、股权等利益冲突引发的轻微经济犯罪,能刑事和解的,尽量促成和解解决,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法律包容和试错空间,让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6.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扣划财产。优先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无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尽可能以“活封”“活扣”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原则上不予“死封”“死扣”,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慎重冻结承担企业缴税、工资支付等功能的基本资金账户,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

7.依法处置涉案企业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所得,对合法财产在结案后应当尽快返还。全面评估企业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有多种财产并存的,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对企业是被害人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置涉案财产,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企业被判并处罚金刑,罚金数额较大、影响到企业经营运转的,可以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缴纳期限或分期缴纳,避免出现“罚金到位、企业倒闭”的现象。

8.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已经控制财物足以清偿债务财产或申请人同意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可以不采取或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虽未履行完义务,但能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或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暂时删除(屏蔽)失信信息,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设置宽限期,暂缓失信信息公开,激励和促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二、健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亲商护商机制

9.建立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机制,在涉企案件的立案、保全、审理、裁判、执行等全过程,以及司法公开、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可能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建立企业和项目建设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机制,总结梳理共性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帮助企业和项目防范风险,提升维权能力。

10.建立分类处置、快速化解涉企案件矛盾纠纷机制,引导企业多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商事纠纷。以推进行政复议改革为契机,依托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加大行政争议调处力度。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协作,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和诉讼有机衔接的诉调对接平台,把涉企纠纷解决在早、化解在小。

11.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优化执行案款发放方式,通过提前确认当事人账户信息、纸质案款票据电子化等措施,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健全“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系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明确案款“提存”规定,强化全流程、信息化监管,提高执行案款管理规范化水平,对具备发放条件的,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按照“控新治旧”要求,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专项行动,对党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集中清理攻坚,力争积案全部化解,不产生新案,切实增强党政机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意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12.建立自贸区商事仲裁调解机制,充分运用仲裁无地域级别国别管辖及广泛执行力优势,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设立东北亚(大连)国际商事仲裁调解中心,建立适应自贸区发展要求的特定仲裁规则,为国际商贸合作和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战略高地提供高标准的商事仲裁调解服务。

13.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政法机关与发改、银行、税务、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的联动配合,采取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对诚信企业依法酌情降低诉讼保全担保金额、提供更多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加大信用企业扶持保障力度等措施,支持鼓励企业诚信守信经营;对虚假诉讼、不正当竞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等,及时依法依规联合惩戒,努力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三、创优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稳定环境

14.开展“问需于企”专项行动,调研摸排受疫情影响企业存在问题,帮助企业研判风险,提出司法建议。建立政法单位领导联系企业和常态化交流机制,各级政法单位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建立联系清单,“一对一”服务辖区内1-2个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定期走访辖区企业,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宣讲法律政策,征求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经营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护航企业、项目健康发展。

15.开展投资创业者保护专项行动,主动受理企业家特别是外来投资创业者的报案、控告、投诉,运用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行政审判手段,依法制止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多头执法、交叉检查等吃拿卡要、刁难损害投资创业者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对暴力讨债、敲诈勒索、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和侵吞霸占资产、诬陷诽谤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打击一起,进一步营造尊重企业家、善待投资者、保护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16.开展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商业贿赂、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非法传销、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声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依法惩治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7.开展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专项行动,加强与金融领域及其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惩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套路贷”、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审慎处理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产生的融资借贷、连环担保、证券保险、股权转让等案件,严打恶意逃废债行为,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保护好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18.开展知识产权全链条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有效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服务保障我市创新策源中心建设。

19.开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行动,依法稳妥审理破产案件,积极服务“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助力国资国企改革,全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健全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作用,强化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应用,全面推行破产财产网拍,强化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推动更多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脱困重生,不断提升产业经济执法司法保护能力。

20.开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专项行动,积极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做大城市经济规模,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等重点工作,公正高效办理涉及基础设施、经贸往来、产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金融服务、生态环境、知识产权、货物运输、劳务合作等各类案件,定期开展外派劳务市场专项整治,完善执法司法服务保障机制,为打造新时代对外开放新前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1.开展公益诉讼领域专项行动,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22.开展涉疫情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尽快回笼资金,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合理判断疫情因素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依法准确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情形。对受疫情影响暂不具备履行条件的企业,一般不采取失信惩戒或限制消费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导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法依规给予合理减免。

23.开展涉疫情企业解难纾困专项行动,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涉疫情危困企业缓、减、免交诉讼费。适当调低涉疫情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保证金比例,灵活采取保函担保、不动产担保等担保方式。依法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合理减免或缓交租金,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依法支持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采取的特殊灵活用工措施,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24.加强企业和项目周边治安整治,对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经济园区周边治安形势定期研判,强化经常性警企联防和巡逻盘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排查发现治安隐患,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及时打击侵企扰企的“行霸、市霸、村霸、路霸、车霸”和插手征地拆迁、破坏生产经营、阻碍建设施工、盗抢生产建设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园区和企业安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引发的涉土地、拆迁等案件处理“绿色通道”,在依法补偿到位、维护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依法支持工程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25.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并重,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及时妥善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和解、调解方式,鼓励劳动者和企业共渡难关。对恶意拖欠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甚至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暴力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打击惩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提供保障高质量发展的优质法律服务

26.深化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对政法服务管理事项和办事、诉讼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政法各单位具体精简事项“极简模式”办事指南,能网上办理的一律推行“一网通办”,确需现场办理的实行“一站清、一次清”服务,切实解决多次跑、办事难等问题。

27.深入推进免费法律咨询便民工程,推动“12348”热线咨询平台升级,为群众和企业提供网上调解、法律咨询、公证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及律师聘请和司法鉴定指引、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完善法治体检长效机制,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好涉企困难职工司法救助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打造一批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常态化推动法治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28.组建大连市海洋中心城市海商海事法律服务专家库,搭建律师队伍与海事司法交流平台,推动我市涉海争议多元化解、信息与资源共享、标准统一等全方位合作,为企业提供海商海事法律咨询,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9.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落实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驻点值班制度,选派经验丰富、有社会影响力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通过有针对性地释法析理、引导代理申诉、提出处理意见等方式,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30.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办案奖惩机制,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组建执法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各类案件进行重点评查,个别疑难复杂案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专项评查。贯彻落实《辽宁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精神,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机互动,坚决整治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超标的查封财产、谋利性执行款物等行为,发现政法干警涉嫌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设立公开投诉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对政法干警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加大考核力度,将其纳入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纳入平时检查、半年督察、年度考核重点事项,督促相关举措落地落实。

编辑:谭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