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投诉中,质量问题占比最大

刚买的新车就被多次维修

交了订金却迟迟不能提车

4S店未告知车主就收取续保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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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

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发布

2021年度汽车消费投诉情况

2021年甘井子区汽车消费投诉情况

2021年,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汽车类投诉1435件,同比下降7.78%,有效投诉1248件,受理率为86.97%。在受理的投诉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占75.9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3万元。

历年汽车类投诉总量对比(单位:件)

2020年、2021年投诉量呈下降趋势。总体来看,经营者对于消费者提出的维权诉求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协议和解成为解决汽车消费投诉的有效方式,双方解决纠纷更加趋于理性化。

汽车消费投诉中,质量问题占比最大

按投诉性质分类,质量问题占31.08%;合同问题占22.51%;售后服务问题占16.66%;宣传问题占14.29%;捆绑销售问题占5.71%;价格问题占5.09%,其他问题占4.67%。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合同争议是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超过投诉总量的70%。

投诉性质比例图(%)

质量问题

本年度汽车质量问题仍是投诉热点,质量投诉446件,同比增长15.84%。投诉主要问题有:发动机或变速箱漏油、异响、车辆曝漆、抖动、中控故障以及刹车等问题,其中发动机和变速箱投诉问题较为突出,比重分别为14.35%和6.95%。

合同问题

合同纠纷323件,同比下降11.26%,投诉主要问题:

一是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车辆;

二是承诺赠品或补贴优惠事项不兑现;

三是订金、定金约定事项不明确,退款难;

四是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未明确,消费者维权难。

售后服务问题

售后服务投诉239件,同比下降30.12%。在服务环节中,车辆保养维修后出现故障、不及时履行“三包”维修义务、超过规定的维修期限、同一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承诺不兑现等问题居多,部分工作人员存在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值得消费者关注。

二手车问题

2021年涉及二手车投诉445件,有效投诉378件,同比增长18.13%。二手车行业仍然缺乏相对完善的规范,信息不对称、诚信问题严重制约其发展,线上线下交易经营都存在着一定风险。二手车投诉主要集中于交易车辆信息不真实,如合同协议约定非事故车,实际交付的车辆系事故车、车辆里程数与实际不符,部分经营者存在收取续保押金或按揭手续费等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汽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案例1:2021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购买汽车行驶2公里后,故障灯亮起显示电路系统故障,车辆经过多次维修,一直未修好,消费者投诉要求退车。

法律法规: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发动机、变速器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退货。

办理结果: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同意退车、退税,并适当进行补偿,合计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

案例2:2021年7月,消费者李先生交纳了1万元定金订购了一台二手车,并交纳了38万元全款,办理车辆过户时因原车主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无法过户给李先生,双方就此问题产生纠纷,消费者投诉要求店方履行交易程序完成车辆过户。

法律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办理结果: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38万元,并赔偿1万元,共计39万元,原购车合同终止。

案例3:消费者张女士购买的车辆,车辆屏幕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承诺免费维修,但一个月后仍没有给予维修,张女士投诉店方要求履行保修服务。

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办理结果:经工作人员督促和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新的屏幕。

案例4:2021年8月,消费者张先生全款购车后,发现4S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1000元续保押金和800元智选保费,双方协商未果后投诉要求店方退还相关费用。

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办理结果: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1800元。

案例5:2021年6月,消费者赵女士在4S店交2万元订金购买汽车,双方约定20日后提车,到了约定日期4S店告知车辆不能按时交付,可以选择换车,赵女士要求退还订金,但店方一直拖延不退款,消费者投诉要求退还订金。

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结果:订金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因经营者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消费者可以主张全额返还。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后,双方达成共识,经营者将2万元订金退给消费者。

消费提示:

新的汽车“三包”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三包”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责任要求,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范围,降低了退换车条件的“门槛”,对车辆售前、售后、使用、退换等相关规定也更加细化。

消费者在选购汽车时,应注意了解汽车的功能、车型、配置、价格以及商家额外收费项目等重要信息,经营者口头承诺要签订在合同上,如消费者若因个人原因终止交易,要求退定金或者预付款,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对于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等问题,可向商务部门反映。对于隐瞒商品真实情况、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欺诈消费者等问题,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凭证及证据,通过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左莹

校对:秦臻

主编:于莉

监制:穆军、高忠华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