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进口非冷链货品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

为做好进口非冷链货品常态化疫情防控,防范因防控漏洞引发疫情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人负疫情防控主要责任,要严格企业员工的日常管理,设立专、兼职岗位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企业作业区、卫生间、食堂、休息室、淋浴室、库房、应急隔离、垃圾存放区等区域分区管控,最大限度把风险控制在最小单元。

二、建立人员台账。台账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详细现住址、家庭联系人、疫苗接种史、来返连情况、近期核酸检测情况、单位聚集性活动、人员离职情况等,确保发生疫情时,相关部门能迅速获取重点人员信息并采取管控措施。

三、加强人、物、环境核酸检测。对进口非冷链货品涉及的各环节从业人员及环境,要建立完善的核酸检测及健康监测制度。市防指根据境外重点关注地区、重点关注行业货品情况,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的企业采取阶段性强化防控措施。各属地防指按照市防指安排负责落实,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定期免费核酸检测。人员按5∶1混采,每日1次核酸检测;环境按5∶1混采,每周两次对企业作业区、卫生间、食堂、休息室、淋浴室、库房、应急隔离、垃圾存放区等开展核酸检测,上述每个场所不得少于4管20点位;进口货品内外包装及货品要内外同检,按5∶1混采,每批次必检且不少于4管20点位,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品检出阳性疫情防控处置流程的通知》(大疫经指办发〔2021〕21号)进行处置。

四、加强源头管控。进口货品运输、地面代理、仓储、进口企业等主体按照“谁的货品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原则,负责对每件进口货品实施预防性消毒,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督导检查。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实施进口非冷链货品新冠病毒抽样检测,对抽中货品开展预防性消毒指导工作。

五、做好溯源登记。企业应对来自境外重点关注地区的进口非冷链货品在运抵企业3日前向属地防指报备。货品运抵企业后要做好登记,建立详细的货品台账,包括进口货品名称及国别、进口国家(地区)、进口口岸、数量、静置时间、运输方式、货品流向等,做好核酸检测、消毒、转运、销售和使用流向记录,做到每批次货品流向可查询、可追溯。

六、完善货品转运流程。进口非冷链货品经口岸结关放行后,物流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制定的进口货品转运疫情防控指引,做到与其他货品无交叉,提倡自动化无接触式运行。加强相关物流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和运输工具消毒工作。司机不与货品接触。

七、专区存放、专人负责。所有进口非冷链货品要根据来源国家或地区的疫情风险情况进行物理分离。要设置货品的专门存放区,单独进行存放。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品下料加工前的接收、拆包、处置、搬运要安排专人负责,在作业时应采取二级防护措施(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工作帽、N95口罩、双层医用乳胶手套、一次性鞋套、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实施闭环管理。

八、预防性消毒。应对进口非冷链货品包装进行规范消毒,确保外包装六面消毒、不留死角。消毒作业时,应当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日期、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消毒设备、消毒方式(喷洒或擦拭)、消毒作业者等内容。

九、设置静置存放期。进口非冷链货品应设置一定的静置存放期,原则上非特殊急用货品通关和首次入库存放累计时间不少于10天,然后再配送至下一环节;急用货品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后再使用。进口面(辅)料等货品拆除外包装后,要在通风较好的环境静置存放7天,提倡在静置区安装紫外线照射设备进行照射消毒。拆除的外包装要及时销毁。要落实首站负责制,对于需要转包加工的货品,由发包企业执行7天静置存放后再行转运。

十、规范货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货物流通经营者落实“三专、三证、四不”要求,对进口非冷链货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不得与其他货品混放贮存和销售;对购进的进口非冷链货品认真查验进口非冷链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对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无追溯信息的进口非冷链货品,一律不予上市销售。

十一、强化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建立员工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台账,未完成全程接种的员工(有禁忌症者除外),要按照国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方案要求尽快完成补种。

十二、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企业要号召员工尽量避免进入公共场所,减少聚集;做好规范戴口罩、勤洗手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对于可能接触进口非冷链货品外包装废弃物的保洁人员等,在工作中也应加强个人防护。接触进口非冷链货品的员工如出现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应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并主动向医生告知相关流行病学史。

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2022年4月18日

进口非冷链货品消毒常用消毒剂及使用方法

消毒剂种类有效成分应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醇类消毒剂乙醇含量为70%~80%(v/v),含醇手消毒剂>60%(v/v),复配产品可依据产品说明书。 主要用于手和皮肤消毒,较小物体表面的消毒。卫生手消毒:均匀喷雾手部或涂擦揉搓手部1~2遍,作用1min。擦拭物体表面2遍,作用3min。 

 1.易燃,远离火源。

2.不适用于大面积物体表面的消毒使用。

含氯消毒剂以有效氯计,含量以mg/L或%表示,漂白粉≥20%,二氯异氰尿酸钠≥55%,84消毒液依据产品说明书,常见为2%~5%。适用于物体表面、果蔬和食饮具的消毒。次氯酸消毒剂还可用于空气、手、皮肤和黏膜的消毒。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10000mg/L;空气等其他消毒时,依据产品说明书。物体表面消毒时:使用浓度500mg/L;疫源地消毒时,物体表面使用浓度1000mg/L。 

 1.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有漂白、褪色作用,因此金属和有色织物慎用。

2.强氧化剂,不得与易燃物接触,应当远离火源。

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过氧化氢消毒剂:过氧化氢(以H2O2计)质量分数3%~6%。

过氧乙酸消毒剂:过氧乙酸(以C2H4O3计)质量分数15%~21%。

适用于物体表面、空气的消毒。  

1.物体表面:0.1%~0.2%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喷洒或浸泡消毒作用时间30min,然后用清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2.空气消毒:0.2%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用气溶胶喷雾方法,用量按10mL/m3~20mL/m3计算,消毒作用60min后通风换气;也可使用15%过氧乙酸加热熏蒸,用量按7mL/m3计算,熏蒸作用1h~2h后通风换气。

1.易燃易爆品,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

2.与还原剂接触、或遇金属粉末,均有燃烧爆炸危险。

季铵盐类消毒剂

依据产品说明书。 适用于物体表面的消毒。物体表面消毒:无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1000mg/L;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2000mg/L。不能与肥皂或其他阴离子洗涤剂同用,也不能与碘或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磺胺粉等)同用。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