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社局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大连市人社局于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按照省人社厅统筹安排,依据用工主体类型、主体等级、合同履行地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等因素的划分标准,对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进行重新调整。

《通知》明确,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中央、省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等用人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部队师级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在大连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等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部分外地企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他在各县(市、区)、先导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各县(市、区)、先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时,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多地、对工作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用工主体为劳务派遣单位等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通知》也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此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调整,立足大连实际,将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权,更好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是人社部门助力社会综合治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一项重要举措。调整过程中,突出体现了同一家用人单位由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原则,避免出现登记机关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各仲裁委员会相互推诿的情形。

下一步,大连市人社局将继续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完善裁审衔接信息共享渠道,开展联合培训,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等。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左莹

校对:秦臻

主编:于莉

监制:穆军、高忠华

编辑:姜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