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报10起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1年,大连市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聚焦执法办案主业,认真履行监管执法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农业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力维护了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全年共发现违法行为270起,立案171起,结案158起,罚款107.33万元,移送外省、市案件及线索26起。
市农业农村局筛选了10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庄河某种子站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3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庄河某种子站经营的玉米种子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中“惠美玉988”玉米种子基因点位与备案不符,认定为假种子。经立案调查,该种子站购进“惠美玉988”玉米种子35袋(5000粒/袋),以每袋30元的价格销售34袋。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认定涉案货值金额1050元,违法所得1020元。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种子站停止经营“惠美玉988”玉米种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线索追溯处理:对本案涉及的玉米杂交种供货单位大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另案查处;“惠美玉988”玉米杂交种生产企业营口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种子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给营口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大连某宠物诊所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1年1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宠物诊所检查,经查实,该宠物诊所使用过“注射用重组猫ω干扰素”药品,该药品虽未标注为兽药产品,但标签和说明书“适用症”部分明确标明有治疗“猫病毒疾病”功效。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认定其为兽药。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涉案药品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法认定为假兽药,该宠物诊所存在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中“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与处罚”之规定,对大连某宠物诊所违规、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按照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给予该宠物诊所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线索追溯处理:经销单位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违法行为另案处理;生产单位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兽药案件线索,移交至该公司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李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2021年3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按照《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两会”期间和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瓦房店市谢屯镇进行农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发现李某操作轮式拖拉机正在谢屯镇河西村北侧农田内进行旋耕作业,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辽宁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实李某未取得轮式拖拉机操作证件。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朱某使用兽药原料药直接添加到动物饮用水中案
2021年9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旅顺口区某养鸡场检查时,发现配料间中存有标称为某公司生产的兽药双黄连原料药和盐酸土霉素原料药,其中1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9日的双黄连已启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朱某使用了兽药原料药直接添加到动物饮用水中。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朱某立即停止将兽药原料药直接添加到动物饮用水中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线索追溯处理:将出售兽药双黄连原料药和盐酸土霉素原料药的经营单位涉嫌违规经营兽药的行为,移交黑龙江绥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五、鞠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 年6月,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鞠某在某超市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瓦房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鞠某在某超市西厢房内正在屠宰生猪,屠宰间有三头胴体,待宰圈内存放生猪 13 头,院内货车上装有活猪 13 头。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没收屠宰用刀具8把、打毛机一台、生猪吊挂设施,没收生猪26 头、胴体3头、生猪产品 50千克,罚款16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孙某运输死因不明的鸡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庄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吴炉镇小孤山金洋水产附近有人运输死因不明的鸡。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吴炉镇小孤山金洋水产附近路口截获辽BXXXXX白色货车,当场查获孙某运输死因不明的鸡104千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庄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没收死鸡104千克,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没收物品处置: 将没收的死鸡委托庄河市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某养殖器材经销处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0年10月,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某养殖器材经销处经营的饲料“哺乳母猪浓缩饲料”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检验, 被判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5月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李某收购生猪未加标识案
2021年7月,长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鸳鸯港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驾驶的车牌号辽BZXXXXX货车运输一车生猪,其中有3头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经核实李某为生猪收购者,其收购的生猪其中有三头没有耳标。官方兽医根据李某提供的强制免疫卡和三头生猪临床表象,认定符合补加施免疫标识的条件,补加了标识,准予继续屠宰。长海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生猪,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宋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1年1月,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诉求工单信息,工单信息描述某先生通过微信在宋某处购买的兽药是假兽药。经调查核实,宋某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宋某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兽药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处货值金额3倍计28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重庆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伪造检疫证明案
2021年5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大连周水子机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由重庆运抵大连的两只宠物猫所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版面样式、纸张质地、填写内容等,与正规制式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执法人员随即通过检疫识读笔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公众查询服务平台查询,判定该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伪造。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未到当地动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在当地“黄牛”手中购得该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对应的宠物猫2只,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线索及罚没物品处理:对涉嫌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移交重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没收的2只宠物猫进行补检,补检结果为合格;经大连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后,委托第三方司法拍卖公司在京东网予以拍卖。
资料: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吴耀辉
校对:秦臻
主编:于莉
监制:穆军、高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