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生命线”,安全这么管

今年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损坏地下燃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生命线”的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给城市安全运行带来严重危害。日前市安委办要求对地下“生命线”保护区域施工安全加强管理,防范同类事故再发生。

明确安防措施 落实安全责任

地下“生命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等管线,地下管廊,以及隧道等相关附属设施。市安委办要求,各级水务、住建、工信、通信、应急、发改、交通、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行业领域各地下“生命线”产权单位明确控制保护区域范围,强化巡查巡检,严控安全责任。

建设主体单位:做好前期调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地下“生命线”探测、精探,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牵头协调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工作对接配合机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落实保护管理责任。

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勘察文件,结合实地踏勘,绘制精确的综合设计图;明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图设计交底时,应包含迁改和保护管理等相关内容。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及时更新;编制保护方案(包含应急预案);落实安保措施,做好现场动态巡查;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保护方案和动土作业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要落实旁站监理。

产权单位:依法做好地下“生命线”的运行、管理、巡视、保护;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动态巡查,专人现场监护。

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产权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依法查处未制定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安保措施,以及因施工破坏地下“生命线”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施工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落实安全措施 保“生命线”安全

市安委办指出,为确保地下“生命线”安全,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后应做到如下五点:

一是查明资料。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各产权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生命线”有关情况,在取得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组织制定施工方案。

二是制定施工方案。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工程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地下“生命线”产权单位制定保护方案,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确定后的方案实施。

三是签订三方协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要签订三方安全监护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四是强化现场管理。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权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对地质复杂、位置不明的,必须精确查明情况,并与产权单位共同确认。施工单位应根据综合设计图和交底记录,对施工作业区域内地下“生命线”进行复核,并配备专管员,负责落实交底、检查、培训、安全标识维护及其他沟通协调等工作。

五是落实安全措施。地下“生命线”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实行动土作业审批制度,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各产权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审批。动土作业前,由施工单位专管员进行现场交底,并签发操作票。施工时,产权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与施工单位专管员在现场共同监护。对涉及重大迁改和保护的,监理单位应旁站监理。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动态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保证地下“生命线”安全。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吴耀辉

资料:市安委办

校对:秦臻

主编: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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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