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类不予处罚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推动转变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处罚。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类不予处罚案。

2022年6月16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连顺隆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大连顺隆涂料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油漆及辅助材料,按要求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发布,但未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向该企业指出存在的违法行为,并告知改正违法行为的方式。随后,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在接到责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该企业已于2022年7月13日完成备案工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发布,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吴耀辉

校对: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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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