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于违反我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大疫指发〔2022〕69号)等要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妨害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域外来(返)连人员未按规定提前报备;域外高低风险地区和七日内有疫情区市县来(返)连人员不落实相应管理措施,以及其他来(返)连人员不落实“五天三检三不”要求。

二、未按规定参加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

三、酒店、宾馆、民宿等各类住宿场所未按规定查验场所码、行程卡、健康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落地即检”情况,未督促入住人员落实“五天三检三不”要求。各类公共场所未落实进入人员测温、扫场所码、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管理措施。

四、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公共场所、室内密闭场所,经劝导,拒不佩戴口罩、拒不落实扫码、亮码及行程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

六、有高低风险区旅居史、判定为密接人员及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和临时封控管控区域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

七、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

八、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4日

编辑:姜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