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不予处罚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工作要求,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开展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处罚。近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不予处罚案。

2022年11月3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丰和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2年9月4日到期,但未按规定重新修订并备案。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接到责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修订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备案。该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重新修订和备案工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单位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责令改正期限30日内完成备案,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全部落实应急预案措施,两年内未发生本次以外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吴耀辉

校对: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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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