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知识产权局发布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提醒告诫函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陈雨萌)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规范经营主体用标行为,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自身权益,日前,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对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注册人进行提醒告诫。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包括: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市知识产权局提醒各相关单位对照上述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进一步规范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履行好主体责任和义务。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聚焦电子商务网站、社交网络、短视频等销售平台,兼顾实体零售和流通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编辑:高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