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2-2035)》《大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持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提升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能力,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我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A工艺制品厂发现B工艺品加工部未经其许可,生产制造了以其专利产品为零部件的祭祀用品,并在市场上销售,侵犯了其专利权,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经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某种电子开关,在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时处于有效状态。根据执法人员的现场调查和请求人提供的照片显示,被请求人正在生产以该电子开关为零部件的祭祀用品。
被请求人辩称,该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形状、大小、功能、安装方式、使用感受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并且其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生产,即被请求人具有先用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请求人未提供相应证据。
【处理结果】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仅有一个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可以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请求人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不能确定其具有先用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案件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技术事实,委托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提供判定咨询意见,经专家比对判断,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细微差别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本案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业、高效的特点,为今后审理专业性较强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提供了有益范例。
(案件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案例二
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贵州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超市销售了两瓶“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经商标注册人通过外观辨认,该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与其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当事人认为厂家辨认的商品并非其店内售出的,为此,执法人员通过该超市出具的收据及现场购买视频显示的“贵州茅台”酒包装上的有机码和样品喷码,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到对应的商品信息。另查,该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价格为2900元/瓶,违法经营额为5800元,据超市经营者自述上述“贵州茅台”酒是兑店取得的,当时兑酒价格为2000元/瓶,兑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
该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且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案机关依法责令该超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5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通过购物收据、消费者提供的视频、有机认证机制等多角度的取证,确定了涉案“贵州茅台”酒的真伪,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对今后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办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案件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案例三
侵犯“卡地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 ”是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在第14类珠宝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饰品店进行检查,在柜台内发现9枚足金戒指、6枚铂金戒指(PT990)、1条金Au750项链上均有与 “ ”相同或相近的图案。经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辨认,认定其中的足金戒指8枚、铂金戒指(PT990)6枚属于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在材质、加工工艺及价格上与正品存在差别,认定其是侵犯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同时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账目上无具体产品的相关记录,无法确定来源;产品销货单上无法体现产品品牌、商标、款式,无法查清销售明细和违法经营额。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黄金、铂金克价,上述涉嫌侵权的产品货值总额为30915.59元。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
本案依据《商标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熔毁侵权商品,不予没收;罚款人民币75000元整,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处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充分考虑到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生存不易,且贵重金属价值较高,熔毁涉案产品既起到销毁侵权商品的目的,熔毁后的金料还可以作为原料再利用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围内综合酌情考量,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件来源: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案例四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系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约对涉案的82首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集体管理。
在A公司网站可搜索案涉82首歌曲名称并可进行彩铃订购及下载。根据A公司网站关于彩铃业务的介绍,此功能仅支持B集团用户,开通彩铃包月成功后,每月月初将会从用户话费中自动扣取包月费用。2018年6月,B集团辽宁公司与A公司就彩铃业务信息费收入比例订立合同。
音著协就案涉82首歌曲的词曲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全国多地针对A公司与当地B集团的侵权行为分别提起了侵权诉讼,均获得每首歌曲判赔1000至2000余元不等的胜诉判决。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B集团辽宁公司大连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音著协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2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对抑制权利人利用诉讼手段和地区差异获取高额赔偿,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出积极探索。目前,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批量维权诉讼现象突出,若针对同一侵权主体的相同侵权行为分别在各地起诉并主张经济损失,可能导致其总体获赔额过分高于该项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因此在明确本案索赔金额仅限于大连地区B集团彩铃业务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了判赔金额。
(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侵害动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A公司系动画片D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08年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自2008年起,该动画片获得国内多个奖项。2020年,原告在瓦房店市C超市,以及辽宁省、山东省多家超市购买到多个品牌的牙刷,上述牙刷的刷柄均使用了动画片D中的动漫形象,牙刷包装的背面均标有B公司名称字样。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动漫形象,与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D中的动漫形象构成相似。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判决C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A公司4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系大连地区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A公司就B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过三次诉讼,B公司败诉后再次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本次诉讼前,B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在辽宁、山东多地多店销售,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地域广度,且侵权行为持续多年。B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账簿,但拒不提交与违法所得相关的账簿,理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符合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加重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所主张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涉案专利申请于2019年9月。原告主张被告生产过程中,某特定工艺使用的工装挂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告主张其于2018年10月完成被控侵权设备的设计并在原告申请专利保护前,已经使用该设备进行生产,与多个案外人订立实施该工艺的产品加工订单,且一直使用该生产设备实施该工艺加工。同时,被告提供了其工作人员设计图纸的邮件截图,订购制造被控侵权设备所需相关配件的证明。
【处理结果】
法庭结合被告邮箱图纸的具体内容,认定被告主张的其系根据图纸设计的被控侵权设备有较高的可能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对被告提出先用权抗辩时如何对先用权进行审查具有一定指导意义。被告提交的设计、定制、使用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初步证明其自行设计制造了被控侵权设备,在原告不能提出有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案涉设备系大型工装挂具,只适用于特定工艺的特点,认定被告的先用权抗辩成立,原告服判息诉。
(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食品公司于2008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独占B系列注册商标的国内许可使用权及针对侵犯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被告A餐饮管理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总部管理(不从事餐饮经营),该公司注册了C系列商标。被告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多人签订《加盟合同》,授权加盟店进行C炸鸡汉堡品牌的经营,提供炸鸡汉堡制作技术,为加盟店统一装修并提供设备、牌匾,加盟店在店铺招牌及商品包装袋上使用C商标及拼音首字母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的授权加盟店与原告经营同种商品及服务,其授权加盟店统一使用C商标的文字及图形,在字体、颜色、布局方面与原告的B系列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A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83000元。
【案件评析】
被告在明知原告公司及其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顶格5倍的惩罚幅度,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对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具有积极作用。本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导向,实现了用司法的力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
申报出口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大连海关隶属北良港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在查验一批出口圆珠笔时发现,该批圆珠笔虽在外包装箱上采取不带任何标识的“中性包装”方式,但打开包装后发现,圆珠笔本身均带有“PILOT”商标标识,涉嫌侵犯株式会社百乐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ILOT”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清点该批涉嫌侵权圆珠笔共计24万支。同一时间,大连海关隶属大窑湾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在查验一批出口圆珠笔时,查获涉嫌侵犯“三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圆珠笔3050支。
【处理结果】
上述两起案件经海关调查,相关企业申报出口的圆珠笔均为侵权商品,北良港海关、大窑湾海关遂对相关企业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中性包装”侵权方式多发,且常伴随有不同品牌、不同规格产品鱼龙混杂的情况,侵权查发难度较大。日常监管中需特别关注申报为无品牌或规格型号不明确的商品,并持续加强风险分析预警,依托大数据平台,对高风险商品强化专项分析,切实提高查发精准度。上述两起案件是大连海关开展“龙腾行动2022”取得的重大成果,其中,出口“PILOT”侵权圆珠笔案是该行动中查获的最大一起侵权案件,充分彰显了中国海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决心和成效。
(案件来源:大连海关)
案例九
侵犯中小学教科书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对大连市某书店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在该书店货架上存放有《语文》三年级上册、《数学》八年级下册、《英语》九年级上册等39种共计404本中小学教科书正在销售,涉案出版物颜色发暗,字迹不清晰。后经鉴定,涉案出版物均为“盗版图书”。经调查,该书店销售盗版中小学教科书超过500本。
【处理结果】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立案,涉案当事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是我市青少年版权保护典型案例,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侵害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办理有效打击了针对中小学教科书的侵权盗版行为,为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版权环境。(案件来源:大连市版权局)
案例十
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A与B双方签订《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协议订立后A为B提供代运营服务,B仅向A支付了2021年7月至10月的服务费,但因A部分月份未完成约定的销售任务,B未向A支付推广费。2021年11月3日,B口头通知A解除协议,但11月A依旧在运营,B也同意支付11月的服务费。协议履行期限内,B还另行委托了产品推广销售活动,并产生了较大数额的销售收入。
A认为协议中“甲主播、乙直播等销售渠道所产生的销售额以及交易所产生的佣金、推广费不计入申请人推广费”中的“等”并不包含其他推广渠道,A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代运营服务,但是B未能按照约定向A支付全部服务费及交易佣金,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A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B实际付清所欠货款之日止。B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故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裁定被申请人给付A技术服务费、交易佣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
【案件评析】
本案中双方协议并未将未完成月销售任务列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除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外,还要注重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明确、有效的条款约定,既可在履行合同时敦促双方积极正确履行义务,也会为争议双方最终责任分配及问题解决带来便利。合同条款中部分特殊文字的文义易产生歧义,也会因双方理解不同带来争议。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减少歧义文字的运用,真实反映订立合同的本意,才能有效减少因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
(案件来源:大连国际仲裁院)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左莹
资料: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校对:秦臻
主编:于莉
监制:穆军、侯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