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办理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注意时间
2023-09-14 08:44来源:大连日报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吉存)记者昨日在采访中获悉,即日起,居民可以开始办理暂停或恢复用热了。
据介绍,供热系统未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供热系统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于当年9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应在当年10月25日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未分户的房屋申请暂停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已分户的房屋,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其间所产生采暖费由用户承担。用户申请暂停用热应以整套房屋(产权证为准)提出申请,不得提出局部停供申请。同时,新建交付的房屋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两个供热用热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
编辑:赵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