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入户安检将暂停供气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卢真珍

《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经修订,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分别从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大连市住建局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在条例中要求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提高燃气经营服务质量:燃气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暂停用气、终止用气、安装、改装燃气设施等服务事项,应当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畅通燃气用户咨询、投诉服务渠道,全天二十四小时受理燃气用户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同时派人到现场抢修。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不得对车用气瓶检查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提供燃气充装服务;不得允许用户使用加气设施自行充装燃气;出现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雨天气等不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加气、卸气作业。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提前四十八小时约定入户检查时间。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定期入户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供气。

发现用气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并指导燃气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在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