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职业病之权益维护

职业病的确诊方法

只要劳动者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或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可以选择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依法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作为用人单位应注意保护、关爱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告知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为劳动者提供卫生、环保、舒适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等职业卫生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职业病伤害,充分保障20岁-60岁职业人群的生命健康,有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

编辑:李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