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陈雨萌

2023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紧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超期食品、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等问题,对有关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快查处,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6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典型案例。

一、甘井子区千山路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甘井子区千山路某超市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大米的问题。经查,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利口香”长粒香米2袋,超过保质期11天,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511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大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大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问题。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大连某大型商场销售药品“NOXA20”25盒、“白虎活络膏”33盒,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58盒、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甘井子区机场街道某百货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甘井子区机场街道某百货商行存在在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问题。经查,当事人通过网店销售商品“GINZA NMN10000”胶囊,对该产品进行具有“抗衰老”“改善睡眠”“提高免疫力”等保健功效的虚假宣传,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60元的行政处理。

四、沙河口区某餐饮店销售的海鲜产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有消费者在网上发布视频,反映其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购买的海鲜产品飞蟹未明码标价,同时认为收费不合理。经查,消费者到当事人处就餐时选购了4只飞蟹,重量共计2.6斤,现场未标明飞蟹价格,构成销售海鲜产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高新区某麻辣烫小吃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案

2022年12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高新区某麻辣烫小吃店存在收取餐费时反向抹零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将店内收银机设定为按“四舍五入”方式收取价款,当日消费者在店内消费2单,消费金额为16.47元和20.35元,当事人实际向消费者收取16.5元和20.4元。另查明,自2022年12月1日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多收取消费者价款1.2元,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退还价款1.2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甘井子区某建材家居销售商行向消费者预收款而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品案

2022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甘井子区某建材家居销售商行销售商品时存在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品的问题。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家居销售合同,出售给消费者某品牌床与床垫一套,收取预收款后未在约定日期送货、未按消费者要求进行退款,构成向消费者预收款而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理。

编辑:李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