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于艳新)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大部署,推动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劳动者,依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第177号令)和全省新一轮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作安排,市人社局于近期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5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10元调整为2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9.2元调整为21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幅9.9%,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增幅9.4%。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可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作用,增加对低收入群体的物质保障,又可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保障职工工资平稳有序增长,进一步增加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调整之后,工资收入较低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保安、保洁、环卫工人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一线员工,将成为主要受益群体。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省关于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接下来,市人社局将多措并举,会同有关方面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我市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热线:84369110;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联系电话:83634911;市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12333。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