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通报四起燃气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吉存)自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大连市重拳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为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昨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通报了四起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沙河口区某温泉酒店盗窃燃气案

2023年10月28日,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检过程中发现沙河口区同泰街某温泉酒店、东北路某温泉酒店存在计量表前私接燃气管线盗窃燃气的违法犯罪行为。

经调查,两家温泉酒店经营者利用调低燃气表数值、打孔、切割燃气管道私接表前管的方式秘密窃取价值约398万元的燃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涉嫌盗窃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宋某、易某、孙某等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二、王某涉嫌危险作业案

2024年1月5日,旅顺口公安分局内保大队发现,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大刘村荣华彩印厂后身一废旧库房疑似黑加气窝点。经调查,王某使用简易充装设备将工业气瓶中的气体导入民用液化气瓶中,操作设备极其简陋,极易发生爆炸事故。且该窝点相邻区域建有加油站、荣华科技产业园区、电气焊厂等多家企业,周边居民住宅密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王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旅顺口公安分局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三、庄河市某液化气站涉嫌充装过期钢瓶案

2023年6月30日,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液化气站涉嫌充装过期钢瓶的线索进行调查。该站于2023年6月2日充装的两只气瓶(钢瓶编号B100214、B090901),瓶体刻有“2017—2021”字样,超期未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王某在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法案

2023年8月1日,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在甘井子区开展燃气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王某存在向甘井子区商户提供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经调查核实,王某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存在无证经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作出处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对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事项实施2000元处罚。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