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今起施行新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标准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姜莹)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近日,我市修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于今日起正式施行。《通告》明确了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种类、禁燃区要求以及各相关地区部门权责,进一步提升禁燃区管控标准。

《通告》将市中心城区原来执行的《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提升为参照Ⅲ类(严格)标准。修订后,市中心城区不得使用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为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提供法律依据。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同时,《通告》对市中心城区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规范,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对不符合要求的生物质锅炉,要求在2025年年底前完成整治。

此外,《通告》中新增民用燃煤设备管控要求,提出禁燃区内民用燃煤设备应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尚未完成改造,或完成改造但因客观原因不能稳定运行的,可暂时执行禁止燃用Ⅰ类燃料组合的管理要求,逐步推进散煤治理,确保居民清洁安全取暖。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