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鸟获救,“来头”都不小!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安文元

“院里来了只夜猫子, 好像是飞不起来了……”4月9日下午,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龙头派出所辅警房海强在辖区入户走访时,接到群众反映,捡到了一只鸟。房海强立即前往查看,发现这鸟“浓眉大眼”,看上去有点“来头儿”。房海强小心将它保护好,随后送到了野生鸟类救助站。经鉴定,它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短耳鸮。工作人员对它进行了仔细检查,确定是因为误食中毒导致无法飞行。目前,经救治已无大碍。

无独有偶,就在三天前,一名群众给旅顺口分局双岛湾派出所辅警柳昊序打来电话:“我在山上捡到一只鸟,可能是翅膀断了,在那一直扑腾飞不起来,我给捡回来了!”柳昊序赶忙前去查看,发现这种鸟并不常见,经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辨认,该鸟是小拟戴胜百灵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据了解,2023年以来,大连公安机关在热心市民的帮助下,联合大连野境自然志愿者团队等野生动物保护组织救助野生动物367只,其中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156只。

警方提示: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