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信教公民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按照各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以及过宗教节日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地点要合法。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宗教活动组织者有限定。集体宗教活动的组织者是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是宗教性组织,组织集体宗教活动是其权利。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主持人员有要求。集体宗教活动要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指:除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经宗教团体依据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定认可的,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
同时《宗教事务条例》还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大连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