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突出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截至目前,共办理不予处罚案件25件,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一、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黄花鱼香酥椒花生案

当事人生产的黄花鱼香酥椒花生标签配料表部分配料排序标示不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产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中山区某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在采购进口红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甘井子区某仓储超市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羔羊肉片案

当事人经营的羔羊肉片营养成分表相关数据与实际不符,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大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蜜桔案

当事人销售的蜜桔经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大连甘井子某综合门诊部使用劣药羌活案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中药饮片羌活经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有关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考《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大连市某药房经营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碘伏棉球案

当事人经营的碘伏棉球经检验所含碘伏溶液的有效碘含量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不得经营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考《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左莹

编辑:高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