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度大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项目的通知

为进一步激励文艺创作生产,打造层次高、影响大、效益好、具有广泛传播力的大连文艺精品,依据《大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大宣发〔2020〕1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23年度大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具有大连籍户口的公民;在大连市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定向为大连市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

二、申报作品条件

(一)申报作品范围:对我市各艺术创作生产单位及个人创作生产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代表大连申报,获得中宣部、省委宣传部创作生产资金扶持的作品(项目),获得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文艺创作生产类专项资金扶持的作品(项目);入选国家、省级重大主题重点剧目或片(书)单的作品(项目);获得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项目);获得全国面向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奖项的作品(项目);参加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认可(派出)的国际文艺类赛事、展演和重大艺术活动的作品(项目);在国家级等平台公开发表、播映、演出、展出方面符合条件的作品(项目)。

(二)申报作品周期:2022年9月1日开始,至2023年8月31日止。

(三)申报作品(项目)类别

1.文学作品(长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剧本、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文艺评论、文艺类图书)

2.戏剧

3.电影

4.电视剧

5.电视纪录片

6.电视动画片

7.广播剧

8.歌曲

9.网络文艺

10.其他综合类别

舞蹈、杂技、曲艺(含非遗类、说口类、唱口类、韵诵类)、器乐曲(含影视剧配乐总谱和戏剧戏曲套曲)、交响曲、平面视觉(书法、美术、摄影、非遗等主题性集合项目)节目(作品)入选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演(展)出、评比等符合《办法》要求的作品(项目)。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受理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党委宣传部门,以及各市直宣传文化系统相关单位受理本地区、本领域文化企事业单位、个人项目申报,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申报表等请扫描二维码

(二)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项目需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U盘。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评审。

1.奖励类项目申报

(1)不少于2000字的获奖情况报告书(作品简介、作者创作简介、所获奖项情况、目前创作情况等)及样本(碟、书等)3套。

(2)证明作品符合《办法》规定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原件照片。

(3)证明作品符合《办法》规定的演出合同原件;购片、播出、用稿、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4)戏剧商演相关正式合同、演出现场照、公共平台售票依据证明等。

(5)入选国家、省级有关重点项目的申报文件、作品样本、获奖证明、通知文件等材料。

2.配套扶持类项目申报

(1)需提交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扶持证明。

(2)项目申报书、内容大纲、作者简介、目前创作进展情况等材料。

(3)获奖作品样本(碟、书等)等一式3套。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个人)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奖励作品应确保著作权、荣誉权清晰,并通过唯一渠道申报,不得多头报送。市内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与市外多家单位联合出品的作品,大连出品单位(团体或个人)须有国家级、省级各类评奖申报权,经版权持有者授权后,由该作品的大连合作方归口申报。

2.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一个评奖周期内按最高奖励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在同一奖项(展映、演出)评比中重复获奖(入选)的,只相应奖励一次。评奖奖项如有奖级区分,受奖励作品(项目)须获得第一奖级。

3.申报时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

2024年5月21日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