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良性互促内核与法律挑战应对
〚徐元 刘亚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正在对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想观念、法律制度等方面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由于天生具有科学技术的基因,知识产权制度与人工智能发展密切关联。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能够相互促进;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发展又给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诸多挑战,需要深入研究,并作出制度因应。
知识产权制度与人工智能发展良性互促
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为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保护,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竞争,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在保护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制度还规范了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引导其避免生成不良的,甚至是侵权的内容,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此外,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利于人工智能领域技术的转化与运用。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人工智能可自动化地处理大量的数据,快捷方便地对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可通过算法快速搜集信息,为判断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具有新颖性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人工智能可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并快速定位侵权人的网络地址,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执法创造有利条件。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挑战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日益广泛的应用,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与权利归属方面存在广泛的争议。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符合“作品”的要求这一问题,有学者主张“智力成果是人特有的独创性劳动的产物”,不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领域的“作品”性质;然而,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倘若不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性质,可能会引发诸如法律保护空白、侵权难以判定等问题。即使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仍是一个难题。作为人工智能本身,其并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不具有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人工智能的研发人员虽然研发了人工智能,但并未参与人工智能“作品”的生成,不具有权利基础;人工智能的使用者虽然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作品”的生成,其作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在生成内容上并没有体现自己的独创性思想,其权利主体身份亦存疑。
上述理论争议在相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美国版权局关于“含有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的成果”注册版权的政策声明指出,作品必须具有人类的创造性贡献,用户单独的提示词可能不能构成创作,因为提示仅仅“影响”输出。然而,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文生图”著作权案判决中认为,由复杂提示词生成的图片类AIGC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权属归AI用户享有,因为该用户调整了提示词和参数,使得该图像反映了其审美选择和判断。
在专利权领域,一方面,与著作权类似,人工智能发明产品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及其专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亦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人工智能技术往往依托的是数学算法和计算机软件,而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有限,纯粹的数学算法和计算机程序可能不被视为专利的保护客体,故而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也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以大量数据为基础生成的,具有明显的交叉学科性,在专利申请时,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有一定难度。
在商标权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殊性加剧了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复杂性。首先,其生成的海量图片催生了众多的新商标,由于注册商标须具有独特性且能够与已有的商标有效区分,故而在生成大量商标的背景下,商标注册的难度和复杂性显著增加;其次,人工智能生成的具有高度相似度的图片促使商标辨识与区分的难度进一步提高,对商标保护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人工智能的自动化特性使得商标的使用与侵权行为可能由机器自主完成,且难以追踪与监管,尤其当此类侵权波及广泛数据与用户时,其潜在影响可能更为深远。
应对人工智能挑战的建议
面对以上挑战,需在深入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产业发展实践,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反思,进而构建一个既灵活又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
在著作权领域,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的性质问题,或许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作品的认定条件,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划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中,不失为应对该问题的一个合理方式;针对著作权归属问题,则应进一步根据著作权保护的法益来深入分析,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权利归属,以平衡各方的利益。
在专利权领域,针对专利审查速度慢、交叉学科审查难度大等问题,可利用人工智能来检索专利审查的相关内容,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对于专利权客体的问题,虽不能完全确定算法的可专利性,但或许一定程度上有限制地放宽专利授权的条件,反而可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的保护与发展。
在商标权领域,针对商标难以辨别与区分的问题,构建一套高效、智能的监测系统是关键,该系统可融合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先进技术,以实现侵权行为的精确识别与有效预防;针对人工智能侵权的问题,应当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制该行为,同时应针对人工智能侵权造成的后果确立相应的赔偿机制,以保障用户的权利。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立场与对策研究”(22BFX09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分别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