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夯实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之基
〚黄丹〛
2023年9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提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生产力发展永不止步,法治亦与其同行。不断夯实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之基,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9·7”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
构建和完善
支持创新要素的法律规范体系
明确立法思路,构建一整套具备创新要素的致力发展、减少风险、解决争议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融合化发展提供支持。
数据确权的国家立法势在必行。市场有效的前提是产权明晰。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产生过程中涉及多个领域和主体,包括生产、分配、流通、消费以及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新的数据又会在传输和应用数据的过程中产生。我国数据要素的探索仍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出台民法典为数据确权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层面的依据,也出台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构建起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要素治理等基础制度,但这些只是确认了数据权益,无法实现对数据的全面保护,实践中也出现大量数据产权界定和授权后的数据法律纠纷。因此,国家层面的数据确权立法势在必行。首先,区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权利,划清国家与地方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数据权属边界,明确政府对企业和个人数据的权利范围和利益返还机制,依法保护数据来源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确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益,包括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以及数据财产权遭受侵害或者妨碍时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通过全面保护有效激励数据的生产与流通。
完善新领域法律规范的衔接配套。科技创新活动是涉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市场应用等多个环节的复杂系统,法治建设要运用系统思维,统筹把握科技活动的技术规律与制度政策实施的实践逻辑,打通法律端和政策端,在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构成“旋转门”,为科技发展标识方向,为争议解决提供方案。首先,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贸易、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的有效衔接。其次,完善新领域新赛道的法律保障,降低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成本。例如,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相关责任,以消除高级别智能驾驶汽车产业商业化落地的障碍,更好地保障智能驾驶汽车产业发展。
构建法治化的
营商环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使法律更符合科技创新、人才成长、科技治理、成果转化规律,为企业创新营造公正、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才能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激情和活力,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行稳致远。
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受到同等保护。首先,针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审查力度,明确界定技术成果的范围和技术合同的效力,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垄断地位阻碍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企业竞争由传统的产能竞争向创新竞争转变。其次,尽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各种类型的财产权,激发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切实从法律制度上将平等对待国企民企的要求用硬措施落实下来。
完善知识产权的“大保护”格局。发掘知识产权数据潜能,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法治化水平。首先,增加复审、无效案件批量检索与下载等功能,进一步开放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并与经济、法律数据互联互通,实时提供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数据,推进知识产权数据与产业导航、诉讼、行政裁决数据的共享融合,为创新主体创新决策提供一站式信息支持。其次,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效率质量,正确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完善全链条保障体系。
下好新质生产力国际竞争和
治理的先手棋
实现新质生产力由新概念生成到制度输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
根据新质生产力发展确定监管思路。立法是为了更好的监管,监管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对新质生产力的治理思路决定了对其监管的立法思路。首先,螺旋式上升、包容审慎的监管思路更适合平衡科技创新的需求和监管的紧迫性。在新质生产力涌现之初,主要目的是为激励和维护市场秩序和活力,盘活科技解决社会问题效能。各种严苛繁杂、事无巨细的立法设计会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例如,欧盟数字经济立法启动早,义务规范全,责任约束严,但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治理结果。其次,充分了解技术特点和潜在风险之后,需制定施行更精准、更有针对性的监管立法。例如,AI换脸立法中的“平台强制标注”技术补丁规则制定、欧盟《人工智能法》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ChatGPT披露其用于开发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美国版权局宣布“纯AI生成内容不受版权保护”等,都是极具针对性的监管立法实践。
主动对标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从世界历史看,新质生产力的发源国都曾供给领先于其他国家的创新制度。例如,英国提供了保护企业家产权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美国提供了更完善的现代资本市场、现代公司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法治是国家和一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会催生新质生产力大量涌现和可持续发展。向法治要生产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已成各国共识。中国要成为新一轮科技浪潮和产业变革的引领者,需供给与新质生产力相匹配的、比其他国家更有效的制度创新,牢牢掌握发展和安全的主动权。首先,对标技术高标准和经贸规则,加快实现国际法律制度的国内转化。降低跨国贸易制度性交易成本,特别是在技术标准确立、数据流动等领域提高国内法的规范性。其次,积极参与新兴领域国际标准制定和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推进国内法律制度的国际转化。世界主要国家尚未对数字贸易规则和规制达成共识,该体系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中国应抓住机遇,尽快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形成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
(作者系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