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对66件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胡爱华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智曼卿
依法及时有效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是立法法规定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立法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重要方式。2023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市本级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集中全面清理工作,截至目前,清理任务已全部完成。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此次地方性法规集中全面清理工作,着力解决2022年12月31日前颁布实施的66件地方性法规,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一致,与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立法精神一致,与我市“两先区”高质量发展相适应,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领域改革任务要求,更好地为加快推进“两先区”“三个中心”建设赋能增效。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审定清理工作方案,对组织实施作出指示批示;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提出明确要求。法工委严格按照清理方案提出的“六项标准、六个步骤”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在清理过程中,法工委充分做好组织协调,明确清理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实施步骤以及时限要求,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态;借助外智外力,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专家顾问、法学研究机构、专业人员的智力支持作用;科学严谨论证,深入开展调研,密切与省人大法制委的沟通。最终,针对存在与新制定和修改的上位法规定有冲突、不符合生态环保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我市现实管理工作需要以及不符合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等问题的19件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决定:对其中6件法规的58个条款进行打包修改,对4件法规予以废止,对9件法规作出全面修改。
对于部分内容与相关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但可以通过简单修改符合法制统一要求的,进行了一揽子“打包”修改。具体包括:修改《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大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58个条款。
对于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制度设计已经明显滞后,且相关上位法的管理措施已能够满足现实管理需要的,及时予以废止。具体包括:废止《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
对于与新出台的相关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应当通过全面修改的方式补充完善或者废旧立新的,法工委建议纳入立法计划统筹推进。具体包括:修改《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保护条例》、《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大连市种子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等4件法规已分别作为审议项目、论证项目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其他5件法规,由相关起草部门积极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法工委将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认真做好督促跟进,并根据调研论证情况及其成熟程度适时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