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三起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孙霞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三起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一、大连瓦房店市太平湾某综合供气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瓦房店市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的某综合供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供气站工程项目已经开始基础建设,现场可见一栋办公楼框架、一栋辅助楼框架及2个储罐水泥平台。经调查,该项目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规定的报告表项目,于2023年12月初开工建设,预计2024年8月主体完工,项目环评报告表已编制完成,但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
查处情况
该供气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办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现场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维修车间烤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废气处理装置开启且正常运行,但未关闭烤漆房门。 执法人员要求公司负责人立即将烤漆房房门关闭,确保烤漆行为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了整改。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当场改正且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大连金普新区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大连金普新区的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编制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签署发布,并落实了应急预案措施,但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发布、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备案,且全部落实应急预案措施,两年内未发生本次以外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