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实现城乡互融互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强调了十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五个体制机制之一,明确了城乡融合发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指明了进一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路径与方向,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农村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和依据,城乡融合发展正在迎来重要的历史机遇。

《决定》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统筹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必要途径。城与乡,是人类生产生活的两大空间形态,“融合”两字,体现了城乡互融互促、差距逐步缩小的过程。城乡融合发展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拓展高质量发展空间、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关键抓手,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

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截至2023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6.1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8.3%,两者之间相差近18个百分点,涉及2.5亿多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是与户籍制度挂钩的,2.5亿多人虽然常住在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却由户籍地提供,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与常住城市有差距。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变为常住地,在常住地工作、纳税,由常住地提供服务,这是应尽之责。常住人口享有同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同工同权”,是城乡融合的应有之义。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统筹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稳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加快推动城市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获得同等的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等。

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制度是推进人的城镇化的重要环节。我国自2014年起实施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放宽,居住证制度全面落实落地。2024年7月,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提出全面落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要求,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预计经过5年的努力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升至接近70%。严格落实国家政策的同时,因地制宜推行以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如需继续保持积分落户制度,要降低积分落户门槛,确保实际居住年限和社保缴纳年限作为主要积分落户标准,学历的分值权重要不断降低,直至取消;大幅增加积分落户名额,尽量做到同等级城市之间积分可以累计互认,不同等级城市之间尝试某种换算制度,使城市群内部的不同城市之间,可以更加自由地实现人口流动。探索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基础上进城落户的方式方法。务实研究在自愿基础上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退出机制,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进程中利益不受损,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后顾之忧。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我国已经历两轮农村土地承包,第二轮承包即将到期。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并开始进行试点。2024年以来在安徽、湖南、广西启动整省试点工作。此次《决定》再提“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的稳定性,确保过渡期的平稳性。要把握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在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前提下,优化土地经营制度。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农田的地理位置、土壤质量、灌溉条件、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明确土地的等级评定标准,制定相应的价格范围。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市场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效率。

稳妥推进农民住房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框架下完善宅基地各项权能,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完整的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统筹城镇国有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制定出台相关条例,确定和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办法,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在主产区利益补偿上迈出实质步伐。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在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粮食供需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粮食主产区承担着保粮的国家战略任务,牺牲了其他产业发展的可能性,付出了实打实的机会成本,往往面临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困境,而主销区经济发达,粮食自给率低,需求量大。长期以来,我国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主要依赖于国家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纵向补偿机制,横向补偿机制近乎空白。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旨在通过经济补偿等手段,减少产销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调动主产区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构建粮食省际补偿机制相关支撑体系,明确管理机构、加强理论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统筹考虑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相关因素,明确测算办法、补偿额度、补偿和获偿地区、资金运行和用途等。构建全国统一的省际粮食购销实时监测交易平台,提高购销数据精准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确保补偿资金的充足性和稳定性。

( 谢素艳 包鹏云 作者分别系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市社科院(研究中心)教授,大连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副教授 )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