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城市生命线 燃气管道保护“零容忍”

燃气管道是关乎城市安全的一条“生命线”,保障着城市用气的正常运转,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示:严防第三方施工破坏,守护燃气管网“生命线”。

一、燃气管道保护措施

1.严禁在埋地燃气管道周边取土、施工,不得占压燃气管道,从事敷设管道、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应当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严禁在燃气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爆破或动用明火,任何人发现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的行为,应当立即通知燃气公司或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严禁在户外燃气管道上捆绑车辆或其他物品,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以免造成管道漏气或者其他危险。

5.严禁踩踏、攀爬户外架空的燃气管道,严禁碰撞燃气管道的支撑、支柱;严禁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6.行车通过燃气架空管道时,请注意限高标识,不得强行通过,以免损坏燃气管道造成漏气,引发危险。

7.停放车辆或其他大型设备设施时,注意与燃气管道、调压箱调压柜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损坏设备造成燃气泄漏。

二、相关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事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措施,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经营者,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

燃气管网连着千家万户,安全防线需要你我共筑,让我们携手守护燃气管网,共筑平安家园!

编辑:李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