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拍视频发网上或涉及侵权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安文元

随手拍一段视频发在视频平台上,已经成了不少人的“习惯”。然而,发布者往往没有了解到所拍事件的全貌、断章取义,给事件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日前,我市刚刚审理判决了一起拍视频侵权案件,被告一方被判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村民故意破坏他人家果树被“曝光”

记者了解到,67岁的李岩是我市普兰店区农民,他家的承包地与邻居王虎家的承包地相邻,王虎在自己的耕地上种苹果树,李岩家种玉米,王虎家的苹果树树枝越过李岩家承包的耕地,影响到李岩家承包耕地上农作物的生长,虽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要求王虎修剪自己家苹果树树枝,但王虎却置之不理。

去年9月份的一天,李岩在自家耕地上对越过地埂的苹果树树枝进行修理,王虎的弟弟王豹恰好路过,便用手机拍了两段小视频,当日通过抖音和快手发到社交平台上,并用文字注明:“评论一下这个东西怎么安排能有结果?”视频跟帖评论中有许多对李岩的侮辱性语言。

李岩说,本来屯子就不大,大家相互都认识,视频也没有注明“前因后果”,导致有些不明真相的老乡看到视频后问他,是否故意毁坏别人家的果树?经了解后知道,自己被王豹在网上“曝光”了。

李岩认为,王豹为了蹭流量、涨粉,不惜用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方式,在抖音、快手平台发布不实视频,误导乡亲们,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如果不及时删除,将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于是他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王豹起诉到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删除在抖音、快手平台发布的不实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5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快手平台上对原告李岩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在该平台上保持72小时以上,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被告王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岩经济损失1000元。

律师:遭遇网络视频侵犯人格权可以这么做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说,依照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随着短视频平台的普及,未经同意拍摄、传播他人视频的现象频发,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泄露私密信息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即使视频中出现受害人形象只有几秒时间,未经本人同意且非合理使用情形,仍可能构成侵权。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谭广霁律师表示,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本案中,王豹在网络平台上传的视频,侵犯了原告李岩的肖像权,视频引导性注释文字又导致不特定的人跟帖,降低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市民发现网络视频侵犯自己人格权后怎么办?王金海和谭广霁律师说,应立即采取“固定证据→通知平台删除→协商或起诉”的三步维权策略。关键是要及时保存侵权内容,并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必要时追究赔偿责任。首先,应当立即对侵权视频进行截图、录屏,确保包含发布时间、账号信息、评论区内容等完整画面。然后通过平台内置举报功能提交侵权说明及初步证据。若平台没有及时删除侵权视频,市民又无法确定发布者真实身份,可先起诉平台,请求法院责令其提供侵权用户的注册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IP地址),请求法院判决视频发布者删除视频、停止传播、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并请求判决视频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李岩、王虎、王豹均为化名)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