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启尧建议
加快人工智能综合立法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大连云记者谢锦宜
“人工智能是引领产业变革、关乎国家竞争、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的战略性、颠覆性技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空前复杂的风险挑战。”正在北京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启尧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治理规则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中,存在碎片化、体系性缺失以及协同性不足等问题,难以适配技术全生命周期治理需求,建议从国家层面推进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统筹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
王启尧认为,加快人工智能综合立法具有极强的现实必要性和战略紧迫性。体现在三方面:其一,能破解规则碎片化的不确定性困境。我国目前尚无综合性人工智能立法,数据安全法等侧重单一要素监管,地方立法无法覆盖数据、算法、模型、算力等全要素协同治理需求,亟须通过综合性立法实现体系化整合。其二,是防范全生命周期多元风险的必然要求。人工智能作为通用目的技术,风险贯穿全环节且具有动态化、内生性特征,传统法律模式易形成监管盲区或过度规范,唯有高位阶、体系化的综合立法,才能实现全链条制度设计,平衡创新促进与安全保障双重目标。其三,是争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话语权的战略需要。当前欧盟、韩国等已出台人工智能专门立法,人工智能立法已成为彰显国家法治软实力的关键载体,我国制定综合性人工智能法律,是维护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赢得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关键举措。
同时,我国推进人工智能综合立法已具备坚实的可行性基础。王启尧分析,国家层面有清晰的顶层设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坚持智能化发展方向,《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明确强化政策法规保障,各领域配套政策文件不断完善;国内立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我国已从权利保护、分领域监管等方面构建起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在算法推荐、自动驾驶、生成式人工智能等领域开展了多维度立法工作,形成了“软法”与“硬法”结合的治理形态;国际上也有成熟经验可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的风险分级规制、韩国人工智能立法强调遵守伦理准则等,都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针对人工智能综合立法工作,王启尧提出五个方面具体建议。一是明确立法定位,构建具有基础性、统领性和框架性的综合立法,通过国家立法对散见规则进行系统性协调,统筹处理安全与发展平衡、通用与特殊场景兼顾等重点议题,开展体系化制度设计。二是确立立法基本原则,将“以人为本”“安全可控”“公平正义”“创新发展”等价值理念,转化为风险预防、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可问责、促进创新等基本原则,确保治理价值导向不偏离。三是完善核心领域制度设计,构建数据、算力、模型、算法等全要素治理规则,建立风险分级监管及监管沙盒机制,健全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伦理治理制度,规范技术应用全流程。四是健全协同治理的责任与救济体系,明确研发、提供、使用三大主体及全环节归责原则,设立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形成统筹监管体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技术多元治理格局,细化各类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及处罚标准。五是建立动态调整与衔接机制,设立法律规则动态更新条款,根据技术发展调整监管标准,同时明确与现有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的衔接适用规则,形成上下协同、内外协调的制度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