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为网络食品销售划红线底线

明确禁止六种宣传行为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大连云记者宋晓桐)为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网络食品销售合规经营指南(2026年版)》(以下简称《指南》),为全市网络食品销售行业划出清晰的合规红线与安全底线。

据悉,《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网站、App等网络平台,以直播、短视频等形式销售食品的所有经营者,包括第三方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无论是食品生产企业直接开播,还是MCN机构孵化的美食主播,均需严格遵循“线上线下同标同质”原则,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方平台当好“守门人”。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要建立直播间运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制度,每半年核验一次经营者信息;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智能监测、实时巡查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处置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风险隐患;每年组织直播营销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首次开播前必须完成合规教育。

网络销售者把好“质量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开播需公示生产经营许可证,非生产经营者需建立严格选品制度,核验供货商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无标签等12类违法食品;散装食品需在贮存位置标明名称、保质期、生产者信息,预包装食品需完整展示标签内容。

食品直播人员守好“宣传线”。直播营销人员需具备基本食品安全知识,不得对食品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作虚假宣传;禁止使用技术手段美化食品感官性状,不得暗示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需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明确列出六大禁止性宣传行为:不得使用滤镜、特效等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认知;不得对非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混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与药品;不得引用未依法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信息;不得与检验机构联合推荐食品;不得发布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广告法》的虚假宣传行为。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损时,可直接向销售者索赔,平台无法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的,需先行赔付;若购买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

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正在开展的网络食品销售监管治理工作,指导辖区网络食品销售者落实《指南》要求。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媒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通过“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举报。


编辑:高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