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大连云记者宋晓桐

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全市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明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获取并使用其所掌握的服装制作、贸易等商业秘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之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沙河口区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向顾客发放好评返现卡,提示消费者按照要求在线上店铺进行好评,可获得返现金额。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沙河口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宣传画报,存在暗示其所销售的产品具有治疗功效的内容,但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岗区某保健食品经营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销售的“三圣膏”“枯瘤膏”系普通食品,经营过程中,宣传其产品具有调节血压、血糖、血脂等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黄某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黄某在经营淘宝、拼多多网店期间,为提升店铺搜索排名、吸引顾客,通过组织虚构交易(刷单)方式,获取商品虚假销量及用户好评,并为此支付刷客佣金共计96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金普新区某口腔诊所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其诊室内悬挂标注为“某口腔/诚信经营模范单位/大连金普新区卫计委馈赠/二〇二四年五月”的锦旗,经核实,该授牌单位系虚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