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贷款额度期限规定 放宽贷后变更业务限制

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你的意见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大连云记者吉存)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并规范业务管理,市公积金中心起草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4月10日至5月9日,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

现行的《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1〕1号)自2021年3月施行以来,在支持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规范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适应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求,进一步提升贷款业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满足业务创新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业务数字化转型等实际需要,市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启动了此次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办法名称调整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共设十章五十二条,涵盖总则,借款申请人贷款条件、自住住房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款担保,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抵押物处置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整合各项贷款政策

此次修订整合了近年来出台的异地贷款、军人贷款及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多项政策,包括《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内容,为各类人才、多子女家庭及青年人制定的贷款支持政策仍将继续执行。

规范名词术语表述

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对部分术语进行了统一规范,将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筹资金”调整为“首付款”,“存量房”调整为“再交易住房”,“商品房”调整为“新建住房”。

调整贷款条件表述

按照借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自住住房应具备的条件分别设置章节。结合近年政策变化,完善贷款条件,明确贷款申请时限、异地贷款、组合贷款及转公积金贷款、不予贷款情形等,整合不良信用记录条款要求。同时,增加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可使用其他产权房屋作为抵押物规定。减少合作协议签订材料要件“项目中标通知书”,新建住房项目续签合作协议期限由原来的不超过2年调整为不超过3年。

优化贷款额度与期限规定

简化了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取消了原有两个计算公式。增加商转组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最高贷款成数的规定。增加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年限规定。增加退房和拆迁不占用贷款额度或贷款次数规定。

精简贷款程序与材料

调整再交易住房贷款程序,实行先申请贷款后办理房屋过户。对贷款材料进行分类整合,分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首付款证明、贷款用途资料、贷款担保资料、还款账户资料,并针对转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军人贷款、抵押登记资料单独规定。增加商转公贷款、贴息贷款条款。减少再交易住房贷款材料要件“契税完税发票”、军人贷款材料要件“军人收入证明”。

放宽贷后变更业务限制

将提前还款、还款方式变更整合到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章节,增加还款日变更,整合变更业务材料表述。为方便职工群众,放宽部分贷后变更业务办理限制,取消还款满3个月后可提前还款的限制,提前部分还款的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调整为以百元为单位,还款方式变更及贷款缩期取消提前部分还款要求。

新增法律责任章节

单独设立“抵押物处置和法律责任追究”章节,对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方式的表述进行了简化和明确。

编辑:高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