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病防护不仅关乎劳动者的福祉,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以下义务: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承担责任等。
具体而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包括前期预防与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两部分。
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马雪松介绍,前期预防目的是用人单位应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记者在用人单位了解到,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目的是实施有效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保证资金投入,确保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管理能够控制职业病发生,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组织机构和建设制度,实施规范职业卫生管理;投入符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需求的足够经费,纳入生产成本开支;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委托检测与评价;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合同、场所、材料和设施设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规范建档;保护特殊人群和劳动者权利;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信息。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文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毕重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