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体育馆、公共浴室等部分暂缓经营企业和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
附件5
大连市室内体育场馆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有序恢复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室内体育场馆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做好复工复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落实工作责任
1.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市体育局负责全市室内体育场馆的行业管理,指导复工复产及监督检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室内体育场馆监督检查。各级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公布监督服务电话。
2.落实主体责任。室内体育场馆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根据各区市县防控要求明确职责和措施办法。场馆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要求组织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抓好防疫工作落实,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演练,确保场所安全开放。
3.分类有序开放。室内体育场馆符合向社会开放要求的可复工。开放的室内体育场馆提供的运动项目应以个人练习为主,暂不开展无法保持2米以上间距的集体活动。利用地下或密闭空间开设的通风条件较差的室内体育场馆暂不开放,在改善通风条件、加大消毒清洁频次、严格控制人员密度并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后可有序恢复开放。
4.加强指导服务。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指导,主动宣传解释复工复产政策,推动符合开放条件的室内体育场馆及时有序开放,并督促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消毒等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体育场馆复工帮扶工作,指导帮扶场馆解决在防疫物资保障、场地设施条件改善、日常经营管理、用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促进各类体育场馆平稳向好发展。
5.严肃责任追究。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室内体育场馆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开放要求的要责令其停止开放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对场馆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做好健身人员管理
对外开放服务的室内体育场馆应严格做好进场健身人员管理、引导,督促健身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切实保障健身人员健康权益:
1.申领“大连健康码”专属码,对进场健身人员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到过重点地区,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
2.建立“一进一测一登记”制度,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大连健康码扫码入场、实名登记。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
登记处应配备消毒用品,登记后进行手消毒,信息登记用笔须及时消毒或者更换,避免交叉感染。
3.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体育场地面积、运动区域空间,采取分区域、分阶段预约服务、限流服务、错时服务。结合保持安全距离要求严格控制每日接待量和瞬时接待量,保证人员不聚集。
4.指导健身人员合理安排健身时间,鼓励错峰健身锻炼。严格健身时间管理并做好记录,健身人员在场内停驻时间不得超过1.5个小时。
5.指导督促健身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健身人员应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根据不同场景正确佩戴口罩。运动时防止手随意到处摸、碰,避免用手触碰眼、口、鼻等部位;运动前后要用含有酒精类的消毒液或消毒湿巾进行手部消毒。
6.健身人员进行健身锻炼时相互之间间距应在2米以上。不得进行有身体接触的健身锻炼。按照“一赛事一方案”要求制定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开展面向大连本地群众的健身赛事活动。
7.各室内体育场馆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疫情防控宣传提示牌,张贴相关防控知识和健身注意事项等,对健身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距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提示。
三、做好开放服务保障
室内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服务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留相关记录、证明材料备查,确保开放服务准备充分、运行有序、保障到位:
1.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疫知识技能专项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档案,加强从业人员出行轨迹管理,严格执行外地返连人员居家隔离期限要求,严格从业人员进出体温监测,公示员工健康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置。严格从业人员非工作期间管理,督促其安全出行。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实行非接触式服务。窗口服务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
2.加强清洁消毒。严格落实各行政区域防控指挥部对公共场地设施管控和消毒标准、次数、范围等要求,做好场地器材管控和定期消毒,加强健身人员手部接触器材部位的定时消毒,直接接触健身人员的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消毒。根据实时人员流动情况、器材使用频率增加消毒频率。规范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消毒处理,按要求及时收集并清运垃圾。
3.加强通风换气。室内开放体育场馆应加强通风换气,每1.5小时通风30分钟以上,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首选自然通风。每天开业前和闭店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提前和延后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使用空调通风时,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严格落实关于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等各项措施和要求。
4.做好防护物资配置。室内开放体育场馆应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测温设备、口罩、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洗手液、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湿巾等防护物资,为从业人员和健身人员提供必要防护保障。
5.做好应急处置。室内开放体育场馆应建立完善的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设立相对独立的隔离观察区域,用于出现可疑症状人员暂时隔离观察使用。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的,要立即配合疾控部门开展人员隔离、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防疫消毒等工作。
6.排查安全隐患。室内体育场馆恢复开放服务前应当自我排查火灾等安全隐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馆要对设施、设备、器材、指导和救助人员配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立即整改。
四、负面清单管理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室内体育场馆不得开业,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健身人员“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健身锻炼时人员间距应在2米以上,除健身锻炼外人员间距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在1米以上)。
3.场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设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未建立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档案,人员进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6.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不能达到通风换新风要求;未定期对空调设备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